法学院六年制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7年6月15日法学院院务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研究生工作办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 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与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涉及的新生奖学金,是指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总第五学年)时评定的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适用于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时评定的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法学实验班年级参评人数按比例确定各等级的获奖名额。

第六条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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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 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学院依据学生在基础阶段学习总成绩并参考复试成绩进行评定。

研究生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学业奖学金(含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于每学年秋季开学后启动。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资助。其他奖助学金的评定规则参照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应满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等奖学金的,原则上须在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发表过论文,或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论文,且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二)申请一等奖学金的,须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

(三)申请二等奖学金的,须上一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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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以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综合分值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学习成绩考评标准: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人,必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全部课程。

学习成绩计分标准为平均成绩乘以60%,满分为60分,包括专业实习成绩与专题课程成绩。专业实习(包括大四下学期至研一上学期的实习阶段)成绩乘以30%,专题课程平均成绩乘以30%,二者之总和为本项考评最后得分(成绩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考评标准:

科研成果应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名义发表,其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以及学校关于研究生奖学金的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科研成果的实质认定权在学院评审委员会。

获得“学术新人”荣誉称号的,视为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学术新人”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和在《研究生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在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院设立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等属于校级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的考评分值不设上线,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论文:在权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5分,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在《蓟门法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5分,在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分。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按论文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数计算分值;导师为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2)学术专著:每部20分。合著专著的,第一作者按标准分值的70%计分,其他作者不计排名,按照标准分值的30%除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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