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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指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 装修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 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一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 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二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 施工。 第四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 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六条 开挖槽、 沟深度超过 1.5 米, 坑、 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必须在外 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 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 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 桩规程》 第九条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
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 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 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 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第十三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 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 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 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 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 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 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 米,横向 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 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 米,横向 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第三条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 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四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
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 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 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 3 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 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 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五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
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不 得超过 6 米,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20 米以上的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第六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子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七根 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 45~60 度。 第七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八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 2646 牛顿/平方米(270 千克/ 平方米) 装修用的里、 。 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 牛顿/平方米 (200 千克/平方米) 。 第九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 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 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十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 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 条间距不大于 30 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2000]230 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蓝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
一道 18 厘米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蓝架里侧应加设两道 1.2 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第四条 吊蓝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封档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蓝架等在 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蓝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五条 吊蓝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 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 带。 第六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蓝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挑梁的强 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蓝的后铆固预 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