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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施工现场存有伪造资料现象的;
(十九)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40%(含)-60%的;
(二十)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二十一)未按照现行规定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
(二十三)未按照相关规定订立施工合同的;
(二十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二十五)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二十六)已与执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故不予办理或拖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七)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时,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
(二十八)因建造师调离,属本单位责任引起纠纷、解决不力,致使建造师投诉上访的;
(二十九)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三十)每一人次不及时在青岛市信用考核系统申报确认本单位注册建造师(含外地入青注册建造师)基本信用信息的;
(三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业绩库信息录入的; (三十二)不配合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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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与农民工存在有关纠纷,同一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导致3次及以上重复上访的;
(三十四)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90%的;
(三十五)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50%(含50%),未达到80%的;
(三十六)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十七)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措施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2次的;
(三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三十九)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
(四十)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不齐全或整理混乱的;
(四十一)未严格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执行的; (四十二)未按规定对深基坑工程进行监测、检测的; (四十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考核时每次扣3分: (一)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资料、人员管理资料整理不及时、不完善的;
(二)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季度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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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施工质量原因,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的;
(四)未编制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五)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防护设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开办职工夜校的;
(九)施工现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远程信息采集、视频监控的;
(十)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进行外保温等节能施工的;
(十一)施工现场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从事劳务作业,经随机抽查有50%以上人员无社保关系的;
(十二)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十三) 执(职)业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达不到主管部门要求的;
(十四)施工企业未按要求对监理机构下达的《监理通知单》进行整改的;
(十五)在对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人员日常动态核查中,工作人员与登记人员不符合率在20%(含)-40%的;
(十六)现场项目部及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工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七)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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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质量安全机构、现场项目部或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检查及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十九)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不经建造师同意,其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未交本人保管的;
(二十一)允许非本单位人员以本单位名义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二十二)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 (二十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较轻质量问题的; (二十四)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考核时每次扣2分: (一)项目经理无故脱岗的;
(二)施工现场未实行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的; (三)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淋浴室或未正常使用的; (五)施工现场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比例超过90%(含90%),未达到100%的;
(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超过80%(含80%),未达到100%的;
(七)未按时上报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或经营月报,报表数据不真实或每漏报一个在建工程项目的;
(八)驻青分支机构人员不符合人员配备标准或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书每发现一人的;
(九)企业质量管理手册记录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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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活动与会议的;
(十一)已接受行政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改材料的;
(十二) 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将参建企业的信息录入到工程项目信息库每漏报一家的;
(十四)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分包公示牌内容不完整,每漏填一家的
(十五)无故扣押已调出人员执(职)业、资格、岗位证书每一人次的;
(十六)未按规定配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每缺一人的; (十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不到岗到位,每缺一人、次的;
(十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九)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各参建分包单位被颁发荣誉证书的按100%分值计算,未被颁发荣誉证书但能提交相关证明的按各项奖励分值的30%计算。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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