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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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每天都应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常规性检查,特别是雨前、雨后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认真做好安全隐患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整改记录等,并归类存档。

2、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项目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分项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以及施工队负责人共同进行。

3、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查制度,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是否真正落实;查防护,施工现场各方面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查隐患和违章,施工现场各方面是否存在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

4、每次安全检查要坚持边查边整改。对查出的隐患和违章要由检查负责人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隐患整改复查记录表》。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措施、定完成日期,尽快进行。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建立检查、整改、消项、登记台帐,予以记录;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和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

5、由于气候、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以及发生因重伤事故及以上事故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经检查负责人确认合并呈报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再开工。 6、工区、施工队和作业班组应做好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特别是施工前,必须进行对施工环境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并及时上报,解决后方可开始施工。完工后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不得留有任何隐患。

7、专(兼)职安全员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依据工程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有权对违章人员进行制止、处罚和根据隐患情况采取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停止等应急措施,对不听从的管理人员、部门或施工队、协作方,有权向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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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安全管理台帐和报表

1、工程部建立安全生产台帐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中所发生的相关内容应及时如实地填写。

2、实行零报告制度。严格按业主要求,真实、准确地将工程部本月的安全生产状况填入《安全生产月报表》,及时上报安全部。 第二十章工伤事故报告与处理

1、发生工伤事故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求》执行,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2、轻伤事故由工程部调查处理,处理结束后在三天内报项目安全部备案;多人及重伤事故,当即(12小时内)报公司,由公司和工程部调查处理,由公司进行结案;死亡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应立即在1小时内(无通汛的地方在2小时内)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要求逐级上报,公司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外包工程按合同程序由外包方负责处理,公司协助配合;交通事故由公司协同交警部门按国家要求进行处理。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即时准确的原则,全面系统地进行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拟定整改防范措施。

4、凡事故处理意见均应征得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同意、签字不留后遗症,调查组应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分析、旁证和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教训、改进措施等形成书面报告,并经过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后上报存档,反映在月报中。 5、对所发生的一切事故严禁私了,要秉公执法办事,处理应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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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无理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者,按情节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程部对安全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工程部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报告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项目安全部。安全部视事故的伤亡或损失情况,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处理。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做好标识,保护好事故现场,稳定职工情绪。

(3)事故调查。工程部应指定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人员,会同公司工会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

(4)调查报告。调查组应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后报安全部。 第二十一章应急救援预案

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前提下,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的原则。

2、应急救援预案对于公路工程施工,是指重大机械设备、火灾及人员伤亡事故和项目建设周期中出现的土方塌方、高处坠落、机械伤人等危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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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和副经理为副组长,另设安全员,并由各部门或分项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抢救组、现场保卫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和物资抢运组而组成的工程部应急救援领导组,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认真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配备好应急救援器材,并且加强管理和维护;制定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应急救援联系号码和应急救援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章考核与奖惩

1、工程部每季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自我考核,并按安全检查的标准进行自查自纠,由工程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对自我考核的结果,利用每个月的安全生产例会进行讲评,对做的好的部门、个人进行表扬奖励,对未尽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奖罚标准参照《安全生产奖罚细则》(试行)相关条款,并结合项目实际由安全领导组研究决定。

2、工程部每月对各工区(施工队)进行一次考核,由工程部组织所属工区(施工队)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参加。考核的标准按相关标准和公司有关考核办法中有关项目进行结合评定。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另排出名次,对第一名予以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施工单位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同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制裁。

3、对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成果、积极采用安全新技术、不断促进安全技术进步及对在本项目安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工程技术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

4、在考核周期内,如发生多人或重伤以上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其它事故时,该工区(施工队)只参加考核,不排名次,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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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未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或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职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各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有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奖罚的具体标准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6、对工程部所属(含各工区、施工队)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下列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查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工程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听从合理意见、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工作马虎,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工作、擅离岗位、对工作漫不经心的;

8、擅自开启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的; 9、不服从指挥、不听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单项作业组织严重错误的; 11、不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严重失职的。 第二十三章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1、项目施工结束后,应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研究、总结,肯定成绩,找出经验和教训,提出建议,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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