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作业人员进场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1、 我国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方针是: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安全生产的原则是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讲效益必须讲安全是生产工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这条规定指明了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方向、安全第一的含义,是指安全生产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当安全工作与生产发生矛盾时,首先必须解决安全问题,在保证安全的条件下组织生产,预防为主的含义是指安全教育,检查,整改工作要努力做到群众化,经常化,科学化,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避免伤亡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
2、 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精品交给业主 健康留给你我 绿
色献给社会
此方针体现了公司的管理理念、追求的目标及发展方向。公司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做守法企业。通过过程管理的方法,采用先进的技术,全员参与,精心施工,不断改进施工工艺,创建精品工程;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持续改进公司的管理能力,关注人员的安全健康,预防污染,控制危害,减少对人体的不良影响,实现以人为本的目的;通过先进技术的应用,营造优美环境,降低消耗,减少浪费,还人类一片蓝天,给社会温暖阳光。主动征求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全员的不懈努力,不断追求卓越,交给顾客满意的精品工程。客户的满意是企业成存和发展基石,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 3、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 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1)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2) 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及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3) 力争全年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轻伤及以下安全事故≤5人次/年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坍(垮)塌事故为零。
? 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应不低于: 5)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为零
6) 力争全年无轻伤以上安全事故,轻伤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控制在5人次以内 7) 杜绝严重未遂事故
8) 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设备事故为零 9) 安全设施设置合格率100% 10) 安全责任制落实率100%
11) 项目工程施工人员入场安全教育率达100%
4、建筑企业安全事故特点:根据历年来工伤事故统计:高处坠落约占40-50%,物体打击约占20%,触电伤亡约占20%,机械伤害约占10-20%,坍塌事故约占5-15%,特别是近年来,关于脚手架坍塌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害较多,因此,预防以上几类事故的产生,就可以大幅度降低建筑工人的工伤事故率。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5、企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承包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一心一意搞好安全。做到:“人人讲安全、人人要安全”
6、法律法规教育: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企业标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管理手册》编号:JLJZ/QEO/SC-2010、《程序文件》(一、二)。 7、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
1)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在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合同中,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内容。
2) 从业人员有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因素如实、全面地告诉从业人员。
3)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和事故的应急措施告知从业人员。
4) 从业人员有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5)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进行紧急避险的权利。即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 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有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8、事故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