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上课讲义

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认识与思考

贺鸿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采用核定征收办法仍是其一种征收方式,并且占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比例呈上升趋势,该办法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公平税负,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执行此项税收政策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下面略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 对核定征收管理方式的认识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两种,现在一些税务人员及纳税人认为:一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可以自由选择,选定后,一年不变;二是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年终汇算清缴,核定征收不需要年终汇算清缴。本人认为,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手段较为落后,人为地为企业避税开辟了空间,能定性为企业,首先应该健全账务,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该实行查账征收。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即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实践证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在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方面存在一定问题。 (一)、政策制定层面存在的问题

1.不利于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的纳税申报的推广。企业主动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发展方向,而核定征收对企业的会计核算没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确定收入或费用,就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为纳税人避税留有空间。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有一定的估算性质,事先认定企业当年度不符合查账征收企业,确定定率或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会产生差异;如果估算偏差较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3.按行业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全国统一制定一个标准,且上下浮动范围太大从而造成随意性大),不具有权威性,纳税人难以认同。

4、缺乏法律支持,可操作性差。

一是未规定核定征收的调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了6种核定情形的适用条件仅仅是“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纳税人符合6种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就可以进行核定,完全没有调查程序的要求。《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征管法实施细则只规定了核定方法,没有规定核定程序。二是未有企业账务健全的鉴定标准与机构。致使税企就账务是否健全产生争议。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近年来的工作实践来看,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实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1. 如何鉴定账务核算健全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了6种应当实行核定征收的情形,其核心标准是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但在实际操作中不仅税企之间容易各执一词、产生争议,即便在税务机关内部之间也有不同认识。设置了财务账薄,并不能说明财务核算健全了,故而账务健全应条理化,便于操作和确任化。

2.核定征收行业分类略显粗疏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方法。对于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并没有规定全国适用的定额标准或幅度;对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中的行业分类难以适应社会化分工不断细化的需要。 3、以收入总额作为计税收入不尽科学

对实行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办法的,要求纳税人在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能够正确核算的情况下,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出应纳税额,据以申报纳税。对于能够准确确定收入总额而无法确定成本费用的纳税人,按照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失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和合理的办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收入总额的认定不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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