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移交方案(可编辑修改)

项目移交方案

一、移交工作计划

1、移交是指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将项目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后期项目工程中的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技术状态无条件的移交给政府方,移交时资产状况不得附加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等债权债务关系。

2、移交工作计划在运营期满前六个月开始至移交时,对项目进行正常维修、养护,以保证所移交的项目保持良好的运营和技术状况。

3、经营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前,政府方和项目公司组织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定期进行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和最后恢复性大修的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一)移交准备工作安排

经营期届满二十四(24)个月前,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移交委员会应定期会谈,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随时会谈,以便于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及移交验收和将移交的建筑、设备、设施、物品和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等。

在会谈中,乙方应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甲方应告知乙方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之前的第三(3)个月开会以准备移交仪式。

1、为保障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招标人产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招标人运营期满有关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2、运营期满前,项目公司将对项目设施设备资产进行一次全面

评估。

3、移交期,项目公司将成立移交委员会和移交工作小组。 4、移交工作委员将在移交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项目公司全部财产、编织设施设备固定和流动资产的清单,制定移交方案和计划。

(2)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己知债权人。 (3)制定各类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清单。 (二)移交内容

在移交日期,乙方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

1、乙方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2、划拨土地使用权;

3、甲方可以合理要求的且此前乙方未曾按照本协议规定交付的运营、维护、修理记录、移交记录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机构继续本项目的运营。

向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

(三)备品备件

1、移交的备品备件:在移交日期,乙方(项目公司)应向接收人无偿移交十二(12)个月内正常需要的消耗性备件和事故修理备品备件。

2、移交程序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2)乙方(项目公司)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

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3)除本项目PPP协议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资产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项目PPP协议项下的义务。

二、主要移交标准 (一)项目移交时的状态

移交期间,项目公司应向甲方移交技术资料与财产。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时本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况,维护妥善(正常耗损除外)并符合“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中规定的安全与技术标准。同时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标准要求、养护技术规范要求。

1、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项目公司在本项目设施移交前一年,应对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修,并按市政府的有关部门确认的实施方案实施。

2、应当移交的资产将接受权威质量检测部门和相关有权部门的全面质量检测和检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项目公司应对评审中发现的缺陷责任修复。

3、项目公司应当移交的资产在移交时不得存在由于抵押、质押、留置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而形成的权利瑕疵。

(二)主要移交标准

1、本项目工程运营期满后,移交给当地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工程的主要设施应具有如下保证的性能标准和能力:

(1)处于良好的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P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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