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
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鹤政办[2016]72号 【发布部门】鹤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2016.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鹤政办〔2016〕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 》(豫政办〔2016〕177号),全力以赴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脱贫攻坚“五个一批”中任务最重、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示精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推进措施,各项工作进展顺利,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各县 1 / 2
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易
地扶贫搬迁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要充分认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首战必胜”“决战决胜”的信心和决心,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明确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激发干部积极性。要准确把握政策,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各项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的关键战役。
二、认真核实审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要同时满足迁出区域条件和搬迁农户个体条件。迁出区域条件是: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搬迁农户个体条件是: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劳动生产难以脱贫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贫困户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委研究、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及公示、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等环节,做到精准识别、精准确认。鼓励实施同步搬迁,尽量实现整村搬迁。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居住农户20户以下、贫困发生率50%以上的自然村,原则上实行整村搬迁。(市扶贫办、发改委和淇县、淇滨区、鹤山区政府负责)
三、因地制宜选择安置地点。按照“有利于农民生产、有利于实现就业、有利于稳定脱贫”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坚持相对集中安置为主的方式,因地制宜确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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