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租协议(和居与华润万家)

协 议 书

甲方: 西安和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西安市兴庆南路10号交大出版社11层 法定代表人: 刘管朝

乙方: 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大庆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徐健 鉴于:

甲方已经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号: )、立项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证明甲方有权开发位于西安市兴庆南路与北沙路交口东南角的物业项目(下称“该物业”);甲方拟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开办购物中心,签订本协议时物业正在建设。 为确保该物业竣工后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开办购物中心的实际需要制定该物业的规划设计方案(以本协议书附件1、2的相关图纸、建设标准为准)。甲方并承诺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前,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该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立项批复的复印件,并提供对应原件交乙方验证。

2、该物业应于2013年8月31日之前竣工并交付,甲方必须保证该物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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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符合本协议附件1、附件2及双方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的要求,甲方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证明建筑工程及相关设施设备消防验收合格),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电梯检测合格证》(含坡道梯、货梯),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其它各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2013年8月31日为该物业的交付日期,甲方应于 2013年8月31日前会同乙方共同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物业及其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甲乙双方应签署书面交接记录。若甲方提前竣工并交付,甲方须于竣工交付前一百二十日(120)日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交付时间、双方联合验收时间等。

3、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时,前述物业的土地使用权上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等情况。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若甲方拟在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及或其地上附着物上设定抵押的,应事先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在设定抵押前向乙方提供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承诺其行使抵押权不影响乙方承租使用权);否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书及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权益,双方特确认如下:

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佰万元(¥:200万元)作为本协议书的担保。并在乙方经营的购物中心计租后自动转为首租约年的部分租金。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并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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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元)。

1、该物业延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标准向乙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迟延交付超过九十(90)日的,乙方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或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及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该物业竣工后,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办妥第一条第2款中约定的各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无论延迟提供任何一份合格证明文件,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每迟延一日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延迟超过三十(30)日仍不能办妥相关证件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3、甲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一条第3款的约定,该物业的土地使用权上存在权利限制或未按照约定设定抵押权的,或没有提供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文件(承诺其履行抵押权不影响乙方承租使用权)或因设定抵押影响了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对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如发生以下情形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定金,每逾期一日,应按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经过甲方书面催告后超过三十(30)日仍不支付定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800万元)。

2、如甲方物业按本协议的要求竣工并且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承租该物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并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800万元)。

第四条 本协议书附件为本协议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时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的违约责任,以本协议书约定为准;《房屋租赁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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