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集中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链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流程透明、操作规范。

第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相关政策,并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资管办)负责对市社保局(医保中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社保局(医保中心)负责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组织工作;负责搭建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管理平台),并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服务单位。

第五条 阳光管理平台是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服务平台,对接第三方交易平台、医院HIS系统、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中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需求和监管采购交易及使用,并向有关单位及社会公开采购

信息。

第六条 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阳光管理平台操作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行为全过程,各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最终在第三方药品交易平台上完成交易,议价产品由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议价谈判;采购医用耗材最终在佛山市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集中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第七条 规范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目录管理。 (一)市人社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药品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药品采购目录》最终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且每年调整一次。《药品采购目录》应结合我市临床用药实际,覆盖全市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妇儿专科药、急救抢救药、市场短缺药品等,并明确每一种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暂未纳入《药品采购目录》的药品,由公立医疗机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总量不能超过上年度本院实际用药总金额的10%,并在阳光管理平台上备案。

(二)市人社局会同市资管办牵头组织《佛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耗材采购目录》)的编制工作,《耗材采购目录》最终由佛山市医学会等医药学社会组织评审确定。暂未纳入《耗材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采购。

第八条 公立医疗机构、供应商、配送商应严格遵照交

易平台规则签订网上购销合同,认真履行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市社保局(医保中心)对医疗机构、配送商、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记录、整合、统计,形成集中采购信用信息,作为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送。建立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以药品和耗材集中采购领域的信用记录为依据,褒扬诚信交易行为、惩戒失信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立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警告,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挂钩;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佛山市医疗机构违规采购黑名单。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私自线下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 (二)恶意拖欠货款或虚假订购,不遵照合同执行的; (三)通过二次议价或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供应商和配送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挂网警告,列入佛山市药品和医用耗材供配黑名单;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供应和配送资格。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交易活动中存在商业贿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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