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
发证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布部门】山东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1.25 【实施日期】2015.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辖区小型海船船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1 / 4
本办法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和非营业性游艇上服务的人
员,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统一管理。
山东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小型海船船员培训监督管理和适任证书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小型海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适任证书
第五条 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适任证书等级、编号;
(三)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六)海事机构签注;
(七)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适任证书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距岸不超过50海里的近岸水域。 2 / 4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上应标注“适用的航区(航线)”的海事签注。
第七条 适任证书分为两个等级: (一)一等适任证书适用人员包括:
1、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
2、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船舶吨位100至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3、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轮机部高级船员;
4、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且主推进动力装置220至750千瓦的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
(二)二等适任证书适用人员包括: 1、未满100总吨的船舶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2、未满220千瓦的船舶轮机部船员; 3、驾机合一的小型船舶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职务分为:
一等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
二等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驾机员。
第九条 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范围内担任职务或者担任低于适任证书适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