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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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环境保护及保卫消防标准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 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施工现场 实际情况,指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以及 装修工程。 第二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 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第一条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施工企业提 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第二条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准 施工。 第四条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第五条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 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六条 开挖槽、 沟深度超过 1.5 米, 坑、 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目网封闭。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必须在外 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用密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方案,经企业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安 全部门监督实施。 第七条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料具,停置机具。 第八条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 01—502—99《北京地区大直径灌注 桩规程》 第九条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 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第十一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挖 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 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 连续作业不得超过 2 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良好。 第十二条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板或围栏和警示 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口填实。 第十三条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 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四条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 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严防倾覆。大模 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第十六条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第二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 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 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 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2 米,横向 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 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8 米,横向 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第三条 脚

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 水。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长脚手板上。 第四条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 20 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头 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 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 3 米时,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 网无法防护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安全网之间必 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第五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不 得超过 6 米,拉接必须使用刚性材料。20 米以上的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第六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子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宽度不得超过七根 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 45~60 度。 第七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八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 2646 牛顿/平方米(270 千克/ 平方米) 装修用的里、 。 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 1960 牛顿/平方米 (200 千克/平方米) 。 第九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 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 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第十条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 1.5 米, 斜道的坡度不大于 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 条间距不大于 30 厘米。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一条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方案,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条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2000]230 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蓝架)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

一道 18 厘米的挡脚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吊蓝架里侧应加设两道 1.2 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第四条 吊蓝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封档严密。附着升降脚手架、挂架、吊蓝架等在 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水平安全网,吊蓝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五条 吊蓝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 12.5 毫米,操作人员佩带好安全 带。 第六条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蓝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挑梁的强 度、刚度、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蓝的后铆固预 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后铆固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七条 吊蓝架长度不得大于 6 米。 第八条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 螺栓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第九条 钢丝绳与棱角物体的接触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对钢丝绳的剪切破坏。 第十条 电梯井承重平台、物料周转平台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 物料周转平台的脚手板应铺严绑牢,平台周围须设置不低于 1.5 米高防护围栏, 围栏里侧用密目安全网封严,下口设置 18 厘米挡脚板,护栏上严禁搭设物品,平台应在 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载。 第五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 第一条 井字架 (龙门架) 的使用应符合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 -92)的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及检修制度,并履行验收手续。 第二条 拆除、安装物料提升机要进行安全交底,划定防护区域,专人监护。 第三条 物料提升机吊笼必须使用定型的停靠装置,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动滑轮上 升最高位置与天梁最低处的距离不小于 3 米。天梁应使用型钢,经设计计算确定。 第四条 卷扬机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应设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员要有良好 的操作视线和联系方法。因条件限制影响视线,必须设置专门的信

号指挥人员或安装通讯 装置。 第五条 卷扬机安装必须牢固可靠,钢丝绳不得拖地使用,凡经通道处的钢丝绳应予以遮 护。 第六条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端头与卷筒用压紧装置卡牢。钢丝绳端部固定绳卡与 绳径匹配,数量不少于 4 个,其间距不小于绳径的 6 倍,绳卡滑鞍放在受力绳一侧。 第七条 物料提升机应设置附墙架,附墙架材质应与架体材质相符,附墙架与架体及建筑 物之间应采用钢性件连接,不得连接在脚手架上,附墙架设置要符合设计要求,但间隔不 大于 9 米,且在建筑物顶层要设置附墙架。 第八条 当物料提升机受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附墙架时,可采用揽风绳稳固架体,揽风绳 选用钢丝绳,绳径不小于 9.3 毫米。20 米以下的设置一组揽风绳,每增加 10 米加设一组, 每组 4 根,缆风绳与地面夹角在 60 度至 45 度之间,下端与地锚相连,地锚按规定设置。 必须使用花篮螺栓调节拉紧钢丝绳。 第九条 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 3 至 6 米,宽于 架体(梯笼)两侧各 1 米,高度不低于 3 米的防护棚,防护棚两侧必须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 闭,楼层卸料平台应平整、坚实,便于施工人员施工或行走,并设置可靠的工具式防护门, 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用密目网封闭。 第六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 第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 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安全帽规格必须符合 GB2811-1989 标准。 第二条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 米以上(含 2 米),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 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规格必须符合 GB6095-1985 标准。 第三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 密目网必须符合 GB5725-1997、 GB16909-1997 标准。 第四条 企业安全部门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严格管理。 第五条 1.5 米×1.5 米以下的孔洞,用坚实的盖板盖住,有防止挪动、位移的措施。1.5 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防护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结构施工中伸缩缝和后 浇带处加固定盖板防护。 第六条 电梯就井口必须设高度低于 1.2 米的金属防护门。 第七条 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 第八条 管道井和烟道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人员、物体追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 口必须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 第九条 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的垃圾通道。 第十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置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回转式楼梯间支 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没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十一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防护栏杆, 用密目网封闭。 第十二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立挂 安全网。 第十三条 建筑物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 5 厘米 厚的手板。通道两侧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 3 米,高层不小于 6 米,防护棚高度不低于 3 米。 第十四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同口、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必 须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一条 高处作业要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第二条 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必须使用密目安全网沿架体内侧进行封闭,网之间连接牢固并与 架体固定,安全网要整洁美观。 第三条 凡高度在 4 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脚手架的,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 3 米宽的 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 6 米宽双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支搭的水平 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四条 在 2 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 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第五条 物料必须堆放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第六条 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施工交叉作业时,应当制定相当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一条 设置模板存放区必须设 1.2 米高围挡,模板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夯实,模具必须对面 码放整齐,保证 70~80 度的自稳角。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有拉杆连接牢等可靠的防倾 倒措施。没有支撑的大模板应存放在专门设计的插放架内。 第二条 清理模板和刷隔离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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