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经典案例英挪渔业案

的开展,全球范围应当统一和规范化。

1982年《公约》没有对直线基线长度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至今对于所有国家采用的直线基线最大可允许长度没有作出说明。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公约》都没有阻止许多沿海国采用过长基线的趋势。国际上一些学者主张各沿海国最大的直线基线长度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因为过长和无规则的基线的法律效果只能助长划界争端的产生。

当前在150多个沿海国中,已有60多个沿着它们的海岸位置划出了直线基线,并且有接近10多个其它国家颁布了立法,公布了直线基线坐标或海图。所划的这些直线基线的许多线段都与国际法不相符,比如线段长度过长,或基线偏离了海岸一般方向的合宜范围等。例如,缅甸划出了一条穿过莫塔马湾长达222海里的直线基线,其主张大约获得了14,300平方海里的海域(相当于丹麦国土的面积)作为内水。由于缺少合适的直线基线,这里本来应当是公海区域。朝鲜、韩国、日本、越南、巴基斯坦、马尔代夫、孟加拉、泰国、柬埔寨、俄罗斯和菲律宾等同样划出了长度过长的直线基线。 4.领海基线标准需要统一

世界上不少国家划出的直线基线是这样一种状况:一个国家的不标准的基线导致了另一个国家更不标准的基线的产生。各国根据它们的自身利益都在追求着最大的海洋管辖区域,而却不顾严重的后果。正象国际法院对英国挪威渔业案例判决中指出的那样:“直线基线的划定,具有国际性的一面,涉及到其它国家的利益,不能仅仅取决于沿海国在它的国内立法中所表示的意愿,……与其它国家划界的合法性取决于国际法。”

以日本为例,1996年日本《内阁法令》第206号标明了日本国海岸和海岛共有194个领海基点,162条直线基线线段,计15组。其中大约72%的线段长度小于24海里,然而,其余28%,即46条线段在长度上超过了24海里,15条大于48海里,最长的一段为85.2海里。而韩国的领海基点绝大多数远离海岸并处在岩石小岛上。韩国总共采用23个基点,包括某些海岸区运用正常基线(低潮线),使用了19条直线基线线段划出了领海基线。从基点1开始向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确立基线,其起始于釜山附近东南沿海,包括了南部和西部附近的全部岛屿和岩石。共有12条线段短于24海里,其中5条在24~48海里之间,2条超过48海里,西南海岸基点13至14是最长基线线段,长达60.3海里。有专家认为,直线基线长度一旦超过24海里,尤其是当被连接的地形相当小且孤立存在时,它所包围的水域将不可能成为“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的水域(《公约》7(3)条款)。另外,根据初步估计,韩国西部基点距其大陆海岸垂直距离达到20海里以远,有的甚至更远,这不符合所谓“紧接海岸” 只为12海里的要求。韩国学者认为,日本直线基线的采用扩大了日本主张领海的外部范围。渔业区划界需要参考基点的位置,在渔业谈判中,韩日两国因在东海和日本海领海基点位置的法律问题多次争吵,相互指责。

世界沿海国海洋边界划定需要相互接轨,各沿海国的基线规则需要统一和一致。根据国际海洋法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划界技术专家依据大量的国际实践认为,世界上每一个沿海国建立国家的领海基点和基线的具体技术初步要求应当是: (1) 在海岸平坦的地方必须运用正常基线。

(2)每条直线基线的长度不超过24海里,河口与海湾封口线在低潮时同样不超过24海里。“紧接海岸”的距离意指12海里。

(3)直线基线走向偏离海岸一般方向范围不应大于15°。

(4)等于或小于1″(秒)的基点或转折点地理坐标;

(5)注明直线线段的性质,如恒向线、测地线、方位角、大圆线、小圆线和低潮线等。

(6)注明基点和直线基线参考的大地基准面(坐标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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