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会章程
(XX年XX月XX日第XX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XXX同学会。英文名为XXXX,简称XXXX.
第二条 本会是我国归国留学人员为主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原则下,发扬爱国传统,广泛联系海内外学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开展协作,民主办会,为振兴中华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住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和法定住所地为上海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组织归国留学人员举行联谊、科技咨询、教育培训、学术交流等。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弘扬爱国主义思想,倡导报国奉献精神,宣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先进事迹和学术成就;
(二)开展多种多样的海内外学友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学术交流和信息沟通;
(三)推动海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人士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在科技、文化、教育、经济等领域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四)组织会员发挥综合智力优势,为上海的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为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的发展开展各类咨询、信息服务和人员培训;
(五)联络与上海有渊源关系的海外学友和留学人员团体,加强他们与上海的沟通;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海内外留学人员的需求,协助解决因难和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上海市归国留学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本会章程,赞同本会宗旨,由本人提出申请,一名会员介绍,交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会员部批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一)曾在海外学习,并获得高等学位者;
(二)公派出国(出境)进修、研究半年以上的高级访问学者;
(三)在国内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曾在海外从事实习、进
修、讲学、研究、演出或在我国驻外机构担任一定的负责工作累计一年以上者;
第十条 除第九条所列人员以外,学术上有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或对本会工作和发展有特殊需要的个别人员,入会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尚在海外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二年以上的留学人员,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联系会员;有声望的华裔、华侨,具有高等院校学历,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愿意参加本会者,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副会长集体讨论批准,可成为海外名誉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获取本会出版的刊物的优先权; (四)有对会务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