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务段要及时派出机车。
(3)车站负责腾空线路,并指挥机车作业。
第13条 车站道岔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8条)
1、工务、电务、车务对各站道岔编号, 一律按运转室(信号楼)控制台统一编号。
2、控制台没有包括或无编号的道岔(包括专用线道岔),以及改建后车站道岔,由工务会同车务(站)共同统一编号,纳入《站细》。
3、行车设备坐标以工务的里程为准。
第二章 编组列车
第14条 厂矿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过轨的规定(技规第190条)
1.企业机车、车辆、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前需经过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按部、局的规定进行检查,并按企业与铁路签订的协议办理。
2.应有明确的厂修(大修)、段修(架、中、小修)、辅修(洗修)、轴检标记,并在符合规定日期内方可挂运(检修回送车除外)。
3.走行、制动、连接车体各部的技术状态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运用标准。 4.其他具体要求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5条 货车编组隔离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1条) 1.装载,△1~△8货物的车辆编挂于小运转列车时,与牵引机车可只隔离一辆(无隔离要求的除外),但△3与△7、△8车辆不能编入同一列车;△4、△5、△7、△8车辆相互间也至少隔离一辆,编解作业时与机车可不隔离。
2.机车取送作业时,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进入油库、炸药库、军用弹药库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库取送作业时,其安全防护措施及隔离条件由车站、机务段与专用线所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办法应载入路企运输协议并纳入《站细》。
3.在4、5、6、10月份防火季节,装有未经化学防火剂处理的腐朽木材的车辆,挂于局管内摘挂列车或牵引定数不足隔离条件的区段时,应挂于列车后部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4.装有蜜蜂的货车,不得与整车装运的敌敌畏、六六六、1605、1059农药车(即标有△丰的车)编挂在同一列车上。因车流不足,分别挂运有困难时,在本次列车运行全程内,中途不发生折角转向的条件下,可编挂在同一列车上。但应将蜜蜂车挂在农药车的前部并隔离4辆及其以上。
5.气体类罐车每一组不超过6辆,每列不得超过3组,每组间隔不得少于10辆。与牵引机车隔离不少于4辆。
车辆的编组隔离限制见附表9。(略)
第16条 客车编入货物列车的规定(技规第192条)
1.严禁带有乘坐旅客的车辆进行本列车以外的调车作业。客车编入货物列车时,原则上连挂在一起并挂于列车后部。
2.货车有手制动机的一端一律不得与带风挡的客车直接连结(已改造为小手闸台的60t棚车除外)。
3.客车与机车、货车连结后,由检车人员负责将客车钩锁销与钩提杆捆绑,有渡板时将渡板吊起。
第17条 补机连挂位置的规定(技规第197条)
补机连挂除下列区间(段)外,一律挂于本务机车车次位。
1.南口~康庄、门头沟~三家店、石景山~三家店、隆化~韩麻营,补机
挂于列车尾部并连结制动软管。
2.长治北~微子镇、水洋~东阳关、涉县~东戌上行,补机在本务机前位,担任本务作业。
3.旅客列车后部补机与列车尾部车辆的连挂、摘解,由机车乘务员负责。 第18条 回送机车及轨道起重机编入列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8条)
1.机车(指补机、有动力或无动力回送机车)编入列车须有调度命令,并应挂于货物列车本务机车次位或列车前部。编入摘挂列车时可挂列车尾部。
2.禁止蒸汽机车双机对头重联通过桥梁。禁止蒸汽机车三机重联通过桥梁(梁拱跨度小于二台机车长度且墩台又允许时除外)。必须通过时,应在两台机车后设置隔离车,隔离车数量经专业部门计算确定。
3.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除受桥梁限制必须进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回送时可按机车最高运行速度回送。
4.走行部及制动机不良的机车,禁止附挂列车回送。机务段应派有关人员对机车进行技术状态检查,提出技术证明,包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