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局行规

车体部: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破损配件不脱落。

回送的车辆原则上挂于最后一辆车的前部,如遇技术条件不适合,准在列车尾部连挂一辆,并采取不发生分离的措施。经鉴定的车辆,各部符合机车车辆限界,将破损配件捆绑牢固,确认保证行车安全后,方可编入列车。必要时应派员护送。

列车遇加挂的车辆因制动软管故障等情况,不能安装列尾装置时,准将列尾装置挂于前位车辆末端,列车调度员应将情况通知前方有关车站。

4.10辆及其以上的事故、故障车辆,需一起连挂回送时,应专列办理(手续同第2项),车辆段须派检车员护送。

车辆检修回送的各种色票,只能由值班列检人员办理插撤,其他人员不准任意插撤。

第27条 路用车检修的规定

局属各单位长期使用或配属的路用车、专用车,其使用单位应与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定期向车辆段申请施修。

第三章 调车工作

第28条 货物列车在中间站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22条)

未设调车组的中间站调车作业时,由车站值班员确定调车指挥人,胜任人员参加。

第29条 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及传达(技规第225、226条)

1.设有调车机的车站,调车领导人根据班计划和列车预确报,及时填写调车作业通知单(表一)。调车指挥人于作业开始前,应将作业方法和注意事项清楚地传达给有关人员。具体交接计划及传达方法在《站细》内规定。

2.未设调车机的中间站,调车计划由车站值班员根据列车调度员布置的计划及预确报,编制调车作业计划,同时填写附有线路有效长、停留车组数、车数、车组间隔及距警冲标的距离以及作业方法、注意事项的示意图(表二)。由调车指挥人交与司机(2份)及有关人员,待传达清楚后方准开始作业。一批作业计划不超过三钩时,亦应填写调车作业示意图。

3.驼峰解散车辆时股道、车数的变更不涉及机车下峰作业时,可不向司机传达。

4.平面调车溜放变推送、溜放变连挂时,均应停轮传达清楚。

5.专用线调车作业计划的变更,由调车指挥人口头向司机传达。超过三钩时,司机应将变更后的作业计划记在司机手帐内,并复诵无误后方可作业。调车人员回站后向调车领导人汇报。

6.采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的车站,一批作业不超过三钩(包括变更),可用口头方式或停轮用电台布置(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除外),有关人员必须复诵。

7.设有调车作业通知单传输装置的车站,交接布置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调车作业通知单(表一) 月 日 第 号 编组(解体) 次 第 调车机 计划起止时分: 时 分至 时 分止 实际起止时分: 时 分至 时 分止 顺号 场别 股道 挂车数 摘车数 作业方法 记事 残存 调车长 填写人 中间站调车作业示意图(表二) 起

月 日 列车 计划起止时间

时 分

止 作业计划表 停留车示意图 股道 注意事项 摘挂车数 作业方法:“+”挂车,“-”摘车,“++”连续连挂,“△”单机。 废 站车站值班员 签名

第30条 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29条)

调车作业必须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牵出或推进时,未得到扳道员的股道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或调车信号机的进行显示前,必须距警冲标或调车信号机50m及其以上地点停车。各站根据具体情况,在《站细》内规定“要道还道”办法。但遇下列情况,可省略“要道还道”制度:

1.连续溜放时(第一钩除外);

2.货物线、专用线取送作业,经过无人看管的加锁道岔时; 3.在无扳道员的货物线、专用线调车作业原线返回时;

4.有扳道员或设有调车信号机时,调车指挥人的起动信号不表示进路开通。无扳道员或调车信号,调车指挥人不能确认道岔开通位置时,应通知司机在经由道岔前停车,调车指挥人确认道岔开通后再给起动信号。

机车车列压岔子牵出或推进运行时(压着进路上的全部道岔时除外),亦必须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必须凭调车信号的显示进行作业。调车信号机故障时应置于关闭状态或灭灯,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调车长口头转告司机,按非集中作业办理。

在集中区调车作业时,机车车辆必须越过调车信号机的绝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压信号机绝缘原路返回时,调车长应向集中楼车站值班员报告,取得允许并通知司机后,由调车长领车(使用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调车长连续两次发出“起动”信令)至前方能显示的调车信号机前,再凭调车信号机的显示作业。此时,信号员应单操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并注意机车车辆动态及光带变化。在机车车辆

位置不清、动向不明时,不得操纵按钮。

集中联锁车站线路上禁止压轨道绝缘停放车辆。但因装卸作业等特殊情况需压轨道绝缘,调车作业进入该线经过不能开放的调车信号机时,车站应在调车计划中注明,并向司机及有关人员传达清楚,调车长或指派人员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并确认进路正确后,由调车长领车作业。

第31条 关于调车速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0条)

1.进入停有机车车辆线路的道岔后,应根据停留车位置,正确掌握速度,调车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km/h;本务机作业时,最高速度不得超过15km/h。

2.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其速度要求分别10km/h、7km/h、5km/h。 3.单机挂车,接近被连挂车辆三车距离时,显示连结信号后再显示稍行移动信号。推进挂车时,如遇距停留车辆不足十车距离,显示五车距离信号;不足五车距离,显示三车距离信号;不足三车距离,显示稍行移动信号。十车距离内,不显示减速信号。

司机应依据调车指挥人显示的信号,及时调整速度。没有司机回示,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信号不明,立即停车。

4.在专用线的走行线及高路基线路上调车时的速度,应根据线路情况,在《站细》内规定。

第32条 机车不连结制动软管调车时的速度限制(技规第230、232条) 各型机车不连结制动软管调车时,超过下列连挂辆数的速度限制见表2。 机型 干线主型机车 东风7 北京型 东方线2、5及其他小型机车 连挂辆数 30 20 15 10 15KM以下 超过规定辆数实行溜放时,不得超过25KM/H 每小时限速 附注 转场及超过2.5‰坡度的线路上调车时(牵出线及驼峰解体作业除外),是否连结制动软管及连结制动软管的数量,由车站与机务段根据站场情况和《技规》的规定共同确定,并纳入《站细》。

迂回线原则上不准停放车辆。但因设备条件限制,作业确有困难,暂准南仓上行场迂回线、石家庄上行场西迂回线及丰台西、双桥站迂回线可停放禁溜车辆。

第33条 天气不良时的调车作业办法(技规第230条)

1.遇天气不良,调车指挥人应将天气情况及瞭望距离向调车作业领导人汇报,并按其命令指示组织作业。

2.瞭望距离不足100m的作业限制

(1)平面调车只限单钩溜放,变更计划时须停轮传达。

(2)驼峰作业(自动、半自动驼峰除外)应在道岔区设专人瞭望车组间隔距离、走行速度,并及时与调车长和制动员互通情况,在解散车辆时应适当拉长距离,对隔钩车采取单钩解散,必须实行连续解散车辆时,由车站制定保证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3)专用线取送调车作业时,无论牵引或推进运行应全部接通制动软管,并适当掌握速度,保证遇到障碍能及时停车。越区作业在未了解情况以前不准实行溜放调车。

(4)向特定线路及尽头线取送车时,必须距停留车或车挡50m处停车,再以3km/h的速度进行作业。

(5)连挂车辆时应距被挂车辆50m处停车,停车后再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连挂。

3.装有机车信号的调车机,应以机车信号显示为依据,同时监视地面信号显示情况。设有站场无线电话的车站,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或车站值班员、调车长、连结员、制动员、司机之间要充分利用无线电话,随时加强联系。

4.有关行车作业人员在使用口笛、号角音响信号联系作业时,除按《技规》第361条执行外,如有连续短声应三短声为一组、两组间隔为一秒钟(停车信号除外)。

5.各站应结合具体情况,补充制定天气不良时调车作业的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第34条 调动装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车辆及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的规定(技规第230条)

调车长于作业前须将计划及注意事项通知司机,挂车前应派人检查防溜措施,并通知押运人注意,挂车时严格掌握速度不得冲撞;在指定的线路上摘解上述车辆时,按《站细》规定做好防溜措施,牢靠固定;调动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应用电池手信号灯,不准用明火灯具接近车辆。

向洗罐站调动装过一级易燃液体的罐车时,与蒸汽机车隔离一辆。

车站应与洗罐站、油库线等企业签订取送车协议,规定调车机作业区域及安全措施。

第35条 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的规定(技规第230、233条)

1.调动装有超限及跨装货物车辆时,调车领导人应根据运行限制电报(或调度命令)、车站设备情况制定调车作业计划,将有关限制在布置作业计划的同时,通知调车组和其他有关人员。调车组在调动上述车辆时,应注意信号机柱、道岔表示器、邻近线路建筑物的限界及邻线停留车的情况,按照规定的速度进行作业。

2.对中间挂有游车的跨装货物车辆,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侧向推送作业时,应匀速推进,速度不得超过5km/h。

第36条 溜放调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31条) 1.准许实行溜放调车作业的车站如表3。

准许实行溜放调车作业的车站站名表

表5

线别 津山线 京广线 七滦线 马磁线 京通线 进出港线 唐遵线 站名 天津、塘沽、唐山东 丰台西、石家庄、保定、邯郸、邢台 古冶、唐山南 磁山 怀柔北 秦皇岛南 贾庵子 京哈线 线别 京包线 京沪线 石太线 京承线 丰沙线 津蓟线 站名 沙城、宣化、张家口、张家口南 丰台、南仓、天津西 阳泉、白羊墅 承德 石景山南 蓟县 北京东、双桥、唐山北、沙河驿、滦县、秦皇岛 石德线 衡水 2.下列情形禁止溜放调车: (1)机车前后挂有车辆;

(2)挂有机车(推峰作业除外);

(3)人力制动机不良的车辆(使用铁鞋、减速顶、缓行器制动除外); (4)段管线;

(5)货物线、专用线能否溜放调车,在《站细》内规定。

3.跨装、爬装的汽车、拖拉机以及一车负重,两端或一端突出加挂游车的连挂车组可以溜放,但必须限速连挂。

禁止溜放和溜放时限速连挂的车辆见附表10。(略)

第37条 在坡度超过2.5‰线路上的调车办法(技规第232条)

1.在坡度超过2.5‰的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机车须位于坡道下方,如不可能时,则应按规定连结制动软管,方准进行。挂车时应先调整钩位,检查防溜措施,确认妥当后再进行连挂,未挂好前,不得撤除防溜措施;摘车时应事先做好防溜措施,然后摘钩。

2.在站内与站外为同向坡度的线路上,向下坡方向溜放车辆时,除有能防止溜入正线的设备外,须在该线下坡方向警冲标内方适当地点,事先做好防溜措施。

专用线的走行线不准停放车辆,如有特殊原因必须停放车辆,线路坡度超过2.5‰时,经路局批准;未超过2.5‰时,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站细》。

第38条 车辆防溜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42条)

1.编组站、区段站到发线的到达列车,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开机车的人员负责。停留时间超过2小时或到发线坡度超过1.5‰时,车站应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整列车列的转线作业亦按上述规定办理;调车作业中,在到发线停留的车辆由调车人员或指派的胜任人员在车辆的两端采取防溜措施。调车线停留的车辆根据线路纵断面情况在《站细》内规定。

2.在始发、终到及换挂机车的车站到发线停留的客车底,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开机车的人员负责。停留时间超过1小时或线路坡度超过1.5‰时,须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

3.中间站到达的列车,须使车列处于制动状态后方准摘开机车,制动状态的确认由摘开机车的人员负责。在中间站停留的车辆,必须按《技规》的规定采取“双防溜”,即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牢靠固定。电气化区段的中间站在采取“双防溜”时,可使用货车人力制动机紧固器进行制动。人力制动机紧固必须是经铁道部产品质量检验监督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电气化区段三等及其以上且配有专用调车机的中间站,在坡度不超过1.5‰的到发线上停留车辆时,可执行“单防溜”的规定,由车站制定防溜措施,纳入《站细》。

4.在坡度超过2.5‰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应拧紧两端车辆的人力制动机(电气化区段的中间站使用人力制动机紧固器),并使用铁鞋(止轮器、防溜枕木等)在车辆下坡方向牢靠固定。线路坡度超过6‰时,原则上不准停留车辆,特殊情况由站段制定安全措施,报路局审批。

5.在不能进入正线、到发线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因对货位装卸作业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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