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税工作报告

关于退税

自去年七月接手工作,时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劳务的税收优惠项目、优惠方式、退税条件和税收管理方法做出了一系列调整。

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新规定下发后,我所在的XX公司业务范围参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正属于第五类:资源综合利用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应达70%.

我们围绕国税总局新发文件,自2015年7月在总公司领导及财务部带领下,展开了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和申办增值税退税至今工作已经全部完成。

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中,我们按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退税手续等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先后向XX市国家税务局提交了2010年7月的《XX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原件及复印件,证实我们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由XX市保局出具的XX公司运营正常,未受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且污水排放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无超标排放现象之证明;

2015年1-6月份由XX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及《税务资格备案表》等文件。

经由XX市国家税务局提交至省国税局审定于2015年9月同意受理,退税资格备案成功。

在2015年9月XX公司正式提交首份退税申请。

后由于XX公司于XX国税税务系统未及时由2015年7月前划分至其他行业(3%)调整至其他制造业,2015年7、8月增值税完税凭证,税种品目名称不相符,暂缓退税;

2015年12月21日先提交了XX公司于9、10、11月份所缴纳增值税169603.96元之退税申请,依据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收到首次增值税退款118722.77元。

有了第一次退税成功的先例,2016年1月20日紧接着提交了XX公司于2015年8、12月份所缴纳增值税181624.83元之退税申请,依据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收到退税款127137.38元。

此后,与XX市国税局约定为半年度退税,2016年7月29日提交了XX公司2016年1至6月份缴纳增值税326205.88元,至截稿日收到退税款228344.12元。

至此,总部领导H市、XX两地奔波,XX厂厂长不辞劳苦辛勤推进下,XX公司增值税即征即退工作已经步入正轨得以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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