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草案)

为切实加强乌兰察布地区流散文物的保护与利用,逐步扩大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的馆藏,有效打击盗掘、走私和非法倒卖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工作原则

文物征集工作应严格遵循如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 二、非营利。

三、科学、合理。杜绝赝品和价格严重虚高。 四、公开、公正、廉洁。 五、高效、优质。

六、有计划,按步骤,重点突出,定位准确。

七、多部门、多机构、多人员分工合作,相互制约。

八、实施与监管两条线,鉴定与选购两条线,征集与支付两条线,征集与保藏两条线,藏品管理与账目管理两条线,藏品账目与财务账目两条线。

九、立足本地、本馆实际。

第二章 经费保障、管理与使用

按照2010年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市博物馆和图书馆新馆开馆事宜》〔(2010)50号〕精神,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至少3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同比增长。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上述经费落实到位,不得与其他经费捆绑、合并,不得将该项经费挪作他用。

上述经费的划拨、使用,须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须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全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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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经费的使用单位为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该馆应设立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使用账目,确保该项经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如遇突然发现特别重要文物,且必须征集,可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提请市政府召开由市文物行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的紧急征集会议,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在预算外筹措、划拨、支付特别征集经费,以确保该重要文物及时得以收藏保护。

乌兰察布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市博物馆每年应扎实做好流散文物保护方面的项目储备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文物征集专项经费补贴方面的大力支持。

聘请专家进行文物鉴定所需咨询费和劳务费由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标准一般为每人每次5000—10000元。

第三章 征集对象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基本对象应为突出反应乌兰察布地域文化本质特征的各时期、各类型流散文物。此外,如遇其他方面的、特别重要的、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流散文物,在经费允许的前提下,亦可征集。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征集的根本目的是:有效保护本地区流散文物,逐步扩大馆藏,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为广大受众全面、系统、形象、生动地展示并解读乌兰察布地域文化,讲好乌兰察布故事,用传统文化的优秀精髓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负责编制《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划》(每5年一次)和《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每年一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时期文物征集的重点方向、具体范围和任务目标。

征集对象必须为来源合法的流散文物。对于传世文物,应根据市场行情,在双方洽商的基础上,合理定价收购,颁发收藏证书。对于本办法实施后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意外发现、并立即主动上缴的本地区出土文物,可根据情节,在向其宣传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后,予以适当奖励,奖金由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中支出。对于态度主动、行为积极者颁发荣誉证书。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博物馆应通过各种方式对广大市民特别是文物收藏者、古玩艺术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倡导各界人士踊跃向公立博物馆捐赠文物。对于捐赠者应给与适当奖励与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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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故意盗掘、私自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得的出土文物不属于文物征集对象。该类文物一经发现,应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作为委托执法单位,在公安、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助下依法追缴、没收,并收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文物征集工作分为常规征集和机动征集两类。常规征集按照规划与计划实施,具有较强的主动性,严格遵循工作流程;机动征集根据征集对象的实际情况随机进行,工作流程可简化和调整。

文物征集工作一般依次分为以下十个步骤: 一、制定规划与计划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组织本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邀请馆外专家进行编制,每五年一次。《规划》须经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规划》应明确指出近五年文物征集的主要方向、经费概算和工作原则。

《乌兰察布市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馆领导班子分管成员组织馆文物保护中心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每年一次。《计划》应明确指出本年度征集工作的重点、主要目标、具体措施和经费预算等。《计划》于每年的2月前报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须在接到《计划》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涉及经费金额较少的情况下,可由乌兰察布市文物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审批。

二、宣传

为了保证征集工作的公开性和征集对象的广泛性,切实保护流散文物,每年的征集《计划》确定后,必须进行广泛宣传。宣传的方式可采取如下几种:

1、媒体宣传;

2、在馆内针对目标受众组织专门的宣传活动;

3、通过业内渠道联络社会上从事经营与收藏的人员。 宣传工作由乌兰察布市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行政部、公共服务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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