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03 【实施日期】2009.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

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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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

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意见

(省农委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土地征占问题。近年来,为保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监管和对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的补偿力度。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中管理不到位,农民利益受损害,由此引发农民集体越级上访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已成当务之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征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单位依法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经济补偿。调整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政策,是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这不仅关系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长远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总的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失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发展、自我保障能力为目标,积极探索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的有效形式,从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妥善处 2 / 3

理好各类矛盾,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体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关于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失地农户分配的总体精神,在兼顾集体和农民利益的同时,着重体现让利于民。

(二)坚持征地补偿男女平等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在确定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出嫁、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征地补偿的权益。

(三)坚持资金管理民主公开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和使用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认真落实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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