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纠纷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女,XX岁,

汉族,大专,会计,住址:厦门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男,XX岁,汉族,本科,医务人员,住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一:蔡XX,女,XX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思明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原车主,联系电话:XXXXXXXXXX。 被告二:王X,男,35岁,汉族,住址:厦门市湖里区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卖方签字人,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三: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 XXXXXXXXXXXX,负责人:林XX,车辆中介,联系电话:XXXXXXXXX。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手车交易合同,车辆退回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73800元及车辆维修保养费1240元,合计75040元;; 二、因车辆退回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全额承担;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四、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理由为下: 2014年3月29日原告通过被告厦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蔡XX(原车主,购车期间并未露面)购买二手小型车辆一部

(福特嘉年车,原车辆号码:闽DXXXXX)。交易中被告王X自称与车主蔡XX系夫妻关系,提供车辆与原告洽谈购车事宜,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介人员居中协调。验车时,车辆里程表显示读数为2.8万多公里,按此里程数和车辆状况,原告与被告谈定车辆转让金额为XXXXX元。当日,原告与被告王X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门店内签定二手车交易合同,被告王X代原车主蔡XX在合同上签字,签署名字为“蔡XX”。原告交纳定金1万元给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4年4月1日下午,被告王魁将车辆及过户后的车辆证件交给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将合同中约定的剩余购车款XXXXXX通过POS机转帐到被告厦门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帐户。

2014年4月5日原告因车辆方向盘存在异响,前往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福特车4S店)进行检测,发现4S店计算机系统显示的该车辆于2013年3月2日的最后一条维修记录,里程数已为45272公里,表明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使原告权益受到重大侵害。 由上述事实可见,被告在此次购车过程中存在欺瞒原告的行为,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1、二手车交易合同复印件一份。 2、车辆(车辆号码:闽DXXXXX)在厦门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养记录的照片打印件一份。 3、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王X的手机通话录音资料整理文件一

份。 此致 厦门市XXX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3份。 起诉人: 二O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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