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全国部分省市高技能人才享受政策福利待遇细则

北京市政策细则:(可落户)

二ΟΟ七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印发《北京市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人员评选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享受政府技师特殊津贴\获得者市财政每人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人民币2万元。

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将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优秀技能人才可获免税政府津贴、培训补贴:建立技师津贴制度,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100名政府技能津贴获得者,发给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作满5年以上高级技师还可获得北京户口:“来京务工的高级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便有希望获得北京市户口。”记者从一些国有企业获悉,今后对于本市紧缺、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只要在本市国有全资、控股、参股的大、中型企业工作满5年以上,贡献突出,经企业同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公安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进京手续。

与此同时,为促进技能人才合理流动,本市将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以及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湖南省政策细则: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并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享受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

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企业可按不低于400元/月的标准执行;获得湖南省技能大师、全国技术能手及以上称号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职工所在岗位的特点,按不低于8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津贴。

湖北省政策细则:(可落户)

依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266号)文件精神:高级技师(高级经营师)享受高级工程师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被聘任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的岗位津贴原则上不得低于100元、80元、60元。用人单位对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办理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有条件的还应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切实保障高级技能人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湖北省规定:技师、高级技师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实户籍,本人因工作在本省城市间流动,免征城市增容费。创造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先进操作法的,可以用本人名字命名。

河南省政策细则: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高级技师等同高级职称退休享受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高级技师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高级技师的退休补助也从2006年的每月100元,上调到160元。

1、2006年3月出台《郑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政府将给予厚待!从今年起,郑州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每月享受300元政府津贴、每年有10天疗养假、3年享受1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高技能人才”,指在本行业取得突出贡献的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由郑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产生,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

2、开封市201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推荐指标1名。各单位符合条件者请在4月12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科。各推荐单位在本系统(单位)只能推荐1名高技能人才。

3、河南省人事厅教人[2008]164号《关于做好2008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推荐的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

4、河南省政府制定的《河南省2010年人力资源素质提升行动计划》正式开始实施:对于特别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将可推荐参加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河南省优秀专家的评选。

5、2008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退休前的各类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

河北省政策细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的通知》冀劳社〔2008〕47号和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精神: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仍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企业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从企业成本列支,计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是国家对提供了特殊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各类企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其中高技能人才名额是24名;石家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其中:优秀高级技师奖励4000元,优秀技师奖励3000元,优秀技术能手奖励1000元,并可优先推荐石家庄市劳模候选人。

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下发了 《关于延长企业部分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的通知》,规定企业高技能人才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男同志的退休年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同志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天津市政策细则:(可落户)

《天津市关于开展2010年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11号:共选拔9名高技能人才作为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各区县和各委、办、局可申报1名推荐人选作为候选人。

2008年3月《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 第九条 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月享受政府津贴200元。天津市技术能手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获“中华技能大奖”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命名首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技师”和“天津市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在三年有效期内每月享受政府津贴200元,按年度发放;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5000元。

2010年天津市积极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对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居住地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农业户口的可以农转非。

山东省政策细则:(可落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鲁发[2004]28号): 对从省外、国外引进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及以上的技能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高级专业人才同等对待,有关部门积极协助解决好落户和就业问题,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关于做好2010年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0〕104号:高技能人才的选拔从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并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的人员中产生。

2006年2月24日,只有初中文化的济南钢铁集团第一炼铁厂炉前总技师贾广顺等100名在普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产业工人,领到了“山东省首席技师”证书。在4年的管理期内,他们每人每月将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元,同时还享受相应的政治理论培训、省情国情考察、咨询、休假、健康查体等待遇。

2010年截至目前,山东泰安市有144名拔尖技能人才分别被授予省、市首席技师和有突出贡献技师,每月分别享受1000元和500元的政府津贴。

上海市政策细则:(可落户)

上海市委组织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已于日前下发《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

1、2008年起,本市将对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具有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将有50名技师被授予“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称号。2008年的津贴标准为每人1万元。

2、向符合一定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发放《上海市居住证》(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使其在子女就读、社会保险等方面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年龄在45周岁以下符合一定条件的还可申请在本市入户。

3、根据这一《意见》,上海还将着力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使企业在内部分配中重点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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