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

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医疗保健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唐政办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

(唐政办发〔2016〕5号)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唐山保监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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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卫生计生委、唐山保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2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水平,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不断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坚持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困难群众获得必需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高效便捷,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

(二)目标任务。经过各级的共同努力,在全市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相关政策配套,管理运行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信息资源共享,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 二、积极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居民下列人员可申请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 2 / 3

难人员;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重点救助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适度扩大参保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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