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借用合同纠纷案-大律师网

代某借用合同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2006)武民初字第855号 :武隆县矿藏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土坎镇清水村。 :傅雪红,该厂厂长。 人:王忠平,武隆县江口法令服务所律师。 :冉光庆,男,1963年12月10日出世,汉族,农人,住重庆市武隆县仙女镇石梁子村7社。 被告:代元进,男,1965年1月1日出世,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梓桐村1社。 托付署理人:何智,重庆剑直律师。 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与被告冉光庆、代元进借用合同胶葛一案,本院2006年4月11日受理,最初依法由员黄镝鸣独任审判,后因案情杂乱转为普通程序,依法安排合议庭,于2006年7月25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边及其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诉称,2001年被告冉光庆购买了一辆春风嘉泰车挂靠原告单位,车牌号为渝A86697,2004年7月21日被告冉光庆未经原告赞同私自将车辆转卖给被告代元进。被告代元进运营该车,从2004年8月1日起欠缴养路费。2005年11月30日武隆县交通征费稽察所以该车欠缴养路费为由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原告当即交纳欠费及罚款共34901元,并于2006年3月23日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恳求强制。渝A86697是挂靠于原告的车辆,应由被告承当各种规费。恳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当即付出原告各种费用34901元。 庭审中,原告将给付金额变更为2641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交了以下根据:、律师冉光庆的。拟证明车辆系无偿挂靠、现已转让给代元进这一现实。 2、交通征费稽察、、本院非诉行政履行案子听证笔录、本院收据、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的书面证明。拟证明遭到行政处罚的现实及费用。 3、武隆县人民法院履行案款收据,金额为26410元。拟证明现已交纳罚款。 被告冉光庆对原告提交的根据不持贰言,被告代元进对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的书面证明有贰言,以为与听证笔录对立,对别的根据的真实性不持贰言,但以为不能证明原告活跃进行了抗辩。 被告冉光庆辩称,车辆现已卖给被告代元进,应由被告代元进交纳各种费用。 被告冉光庆在举证期限届满条件交了车辆生意协议这一根据。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被告代元进对这一根据没有贰言。 被告代元进辩称,被告冉光庆是将车辆作为作废车出售,没有出售车辆车牌、行使证等手续。如今车辆的实践所有人是刘志水,刘志水偏从头处理了车辆挂号手续,如期交纳了各种费用。被告冉光庆应原告律师的恳求前去配合取证,显着串通阻碍诉讼,应给予相应制裁。原告并没有给付罚款,没有实践丢失,不该享有追偿权。原告和被告冉光庆接到行政处罚告诉后怠于行使,致使行政机关误以为被处罚车辆一向在营运。渝A86697车原是被告冉光庆和王洪运营,恳求追加王洪、刘志水为被告参与诉讼。 被告代元进杂举证期限届满条件交了以下根据:、汪明树的证明。拟证明冉光庆卖车时,车辆车牌现已被撬了,卖的是光车,不包含车辆手续。 2、刘志水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运送证、湖南省公路养路费收费凭据。拟证明车辆现已卖给了刘志水,刘志水如今不欠任何费用。 3、车辆过路费收据复印件,证人吴国红的证明。拟证明自个包车专程到湖南省找刘志水搜集根据。 被告冉光庆对证人汪明树的证明有贰言,称证人汪明树是被告代元进的雇员,没有如实作证,卖车时车车牌只撬了一块,并交给了代元进,如今车牌一向在代元进处,对根据2、3的真实性没有贰言。原告对根据1、2、3的真实性没有贰言,但提出同一辆车不行能有两个车牌,否定刘志水的湖南UGA741车与渝A86697号车是同一辆车。 本院根据两边供给的根据及庭审质证定见,归纳庭审查明,供认现实如下: 2001年11月,被告冉光庆与王洪合伙购买了一辆春风嘉泰车,为了削减各种规费,被告冉光庆借用了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的名义恳求处理了车辆户籍挂号的有关手续,车牌号为渝A86697。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与被告冉光庆约好,车辆所需交纳的全部费用由被告冉光庆承当。

2004年新年,王洪退出合伙。后因该车欠养路费,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将该车扣押。

2004年7月20日,被告冉光庆交纳了2004年8月1日之前的公路养路费后,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解除扣押,将车归还给被告冉光庆,冉光庆随行将车开到被告代元进开办的修车场。第二天,冉光庆以15500元的报价把车辆卖给被告代元进,两边签定了书面的车辆生意协议,约好:车牌号码:渝A86697;知己车之日起全部费用由乙方(代元进)担任,交车后所发作的全部车辆事端与冉光庆无关。几天后,代元进将该车转卖给湖南省的刘志水,但生意标的物不包含该车的车牌、驾驶证等。2004年8月刘志水在湖南省从头处理了车辆户籍挂号,新挂号的车牌号为:湖南UGA741。尔后刘志水一向向湖南省的征稽组织交纳公路养路费。因为代元进、刘志水均没有在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处理车辆转籍手续,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一向将该车按应征车辆对待。2005年11月30日武隆县交通征费稽察所以该车自2004年8月1日起一向欠缴养路费为由对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交纳渝A86697号车拖欠的养路费、货品附加费及滞纳金共9926元,并罚款24975元。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收到行政处罚告诉书后没有恳求复议或提讼。2006年3月23日重庆市交通征费稽察局武隆所向本院恳求强制履行。2006年4月11日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申述来院。 被告冉光庆与被告代元进对车辆车牌等营运手续是不是与车辆同时生意这一现实有争议。被告冉光庆建议车辆车牌等营运手续与车辆是同时生意,其主要根据是第一、三条对于车牌、费用、车辆事端的约好。被告代元进建议车辆车牌等营运手续没有伴随车辆同时生意,其主要根据是生意合同第四条对于2004年7月21日前的手续胶葛疑问的约好及证人汪明树的证明。 合议庭以为,从车辆生意协议的内容和生意习气看,被告冉光庆与被告代元进之间的车辆生意包含了车辆车牌等营运手续。理由如下:(1)生意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好 车牌号码:渝A86697 ,说明车辆车牌是生意的标的物。车辆生意通常是车辆与车牌、营运手续同时生意,除非生意两边作格外约好。两边并没有在协议中约好车辆车牌仍由被告冉光庆使用,依照生意习气,应确定车辆车牌的使用权归被告代元进。(2)协议约好 知己车之日起全部费用由乙方(代元进)担任 ,尽管两边对 费用 的意义发作争议,但被告代元进辩解 费用 是指车辆运转的维修费显然不符合平时生活习气,车辆产权搬运后因运转所花费的燃油、修补之类的实践开支费用不行能仍由本来的产权人承当,这是不需要在协议中作专项约好亦不会发作争议的事项,也无专门约好的生意习气。从生意习气看,生意两边就费用的承当疑问作专门约好的,通常是指应向国家行政机关交纳的各种规费。联系本案的渝A86697号车是借用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的名义处理的车辆户籍挂号,明里交纳各种规费的法定义务人是原告武隆县矿藏加工厂这一现实,对生意协议中 费用 的合理解说是指应向有关组织交纳的养路费、税费等法定费用,而不是指车辆运转所花费的燃油、修补之类的实践开支费用。已然车辆的各种税费由被告代元进交纳,根据平时生活经验,应确定车辆的车牌等营运手续也应搬运归被告代元进。(3)生意协议第三条约好 交车后所发作的全部车辆事端与甲方(冉光庆)无关 ,两边均供认协议中的 车辆事端 是指车辆运转过程中发作的安全事端,这说明两边生意的车辆是能够持续运转的车辆,而不是不能持续运转的作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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