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武铁建2012.119号)

武汉铁路局文件

武铁建〔2012〕119号

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指挥部,荆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新港江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项目管理机构要尽快向管内施工、监理单位传达此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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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武汉铁路局对参建局管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铁路局对其进行评价,在铁道部汇总时仅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集团公司进行评价。

第四条 铁路局按评价期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报铁道部。全路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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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七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合同履约、管理行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参加既有线抢险、艰难项目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项目加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八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的,对施工企业较大、重大不良行为在项目管理机构、铁路局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但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300分。

抢险加分是指施工企业参加运营线抢险救灾或新线抢险并作出突出贡献给予的加分。

项目加分是指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经铁道部同意后路局通过评选给予的加分。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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