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辆挂靠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合同形式多样化。购买货车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而挂靠人一般都是委托挂靠企业去找销售商购买,有的仅有一部分资金,另一部分则要找银行贷款或找挂靠企业或销售商借款。从而在签订挂靠合同时,也将借款内容写入挂靠合同内,这样造成挂靠合同中既有挂靠经营的内容,又有民间借贷的条款。另外,有的实际上是挂靠经营合同,而在订立合同时将合同名称定为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汽车服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等,使其法律关系零乱,在审理中造成法律适用疑难。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对运输企业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律知识的引导,提高运输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我院不定时到运输企业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同时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特别是在合同签订时应规范的问题对企业进行指导,我院还组织运输企业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会,完善合同内容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宜,如挂靠合同的履行期限,管理费的收取,以及代付费的追收,特别是交通事故赔偿费和保险索赔等事宜的约定不合法和不规范。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规范。运输公司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运输公司授权可代表运输公司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在挂靠合同中,应由运输公司和分公司共同与被挂靠人签订。而在合同中可约定将挂靠车辆的挂靠单位写为分

公司,而发生纠纷后,应将运输公司列为诉讼中的当事人,这样既符合《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又可以合理的免交路桥费。另外要求对挂靠人提供必须的身份材料,如身份证、乡、镇街道证明,及其资产情况和确认的通信地址等便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的救济。

(三)理清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在涉及挂靠合同案件中,在合同名称的多样化情况下,要认真审查合同内容,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的精神执行,正确确定案由,明确法律关系,准确适用实体法来处理所审案件,要正确区分车辆挂靠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汽车买卖保留所有权的案件。

(四)对违约金约定过高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时,审判人员应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同时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缔约时的能力、地位等因素加以综合考虑。不能简单以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标准来调整。对违约方未到庭,也不答辩,未提出对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进行调整的,如何处理?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违约金的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审判人员自由心证地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则为未履行金额的20-50%计算,而判决违约方所承担的违约金;另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合

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违约金自行约定一数额,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金产生的损失赔偿款的计算方法,从而看出违约金具体预定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违约金的国家干预,当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认为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损失的,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可以予以调整。但是,这种调整是基于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的前提下才采取的措施,故在缺席审判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下,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时,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调整,笔者同意按第二种意见来处理。

(五)关于判决解除挂靠合同后的法律后果问题。我院在审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有的运输企业提出,因挂靠人违约,并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挂靠协议。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解除合同的规定,并判决解除其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但出现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就是挂靠车辆的过户问题,挂靠合同解除,挂靠企业与挂靠人之间因挂靠合同发生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挂靠人不将该车的证、照交回注销,又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如何处理?法院解除挂靠合同关系是依法解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判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履行解除后的各项义务,包括,挂靠车辆的过户行为。而车辆过户是属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关系,法院不便一并处理,即在判决中规

定限期过户这一行为,如法院判决限期过户而当事人不履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车辆的过户?另外,车辆的登记具有公示职能,也就是车辆登记在谁的名下,车辆对外发生的一切关系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申请保险公司的索赔,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理赔主体等,而法院判决解除挂靠合同关系,但未过户,挂靠企业还得承担因挂靠合同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上级法院应对此类情况作研究,作出统一的规定,便于执行。

(六)关于挂靠人聘请的驾驶员的工伤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6)行他字第17号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重庆市高院对挂靠车辆的所有权人聘用的驾驶员并以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的,新聘用的驾驶员与挂靠企业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发生伤亡的,应由挂靠企业予以工伤赔偿,这有明确规定。我院在审理挂靠经营合同中反映出的是,挂靠企业向驾驶员赔偿后,又以挂靠经营合同中的约定:挂靠人在经营管理该车辆时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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