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
(2009年12月修订并经学校2009年第36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北工商校发〔2006〕35号),结合学校近几年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两个校区办学的实际,现对《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06]3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他们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二条 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业化、专家化发展目标建设一支 “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国际国内热点问题,
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学生情况是一个动态过程,辅导员要带着感情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通过一对一谈话与辅导、座谈走访、校园BBS等形式掌握学生学习、经济、家庭、人际关系情况及思想、心理动态等,及时了解学生需求,保证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辅导员每年至少对200名学生做深度辅导谈话一次,认真完成学生辅导手册记录。
(四)做好重大活动与特殊时期的学生工作。根据首都政治活动和敏感期比较多的特点,及时了解学生反应,预防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对于学生直接参加的重大政治活动,要认真组织,把握学生动态与情绪,确保政治安全。及时准确地掌握政治敏感期学生动态,对重点人群要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
(五)加强班集体和党团建设。以学生党员和班级学生干部为骨干,加强班集体建设,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作用。加强学生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积极主动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在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对学生提供指导,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宿舍、餐厅、班级,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困难,并有效解决问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辅导员每星期随堂听课不少于1次,深入宿舍不少于1次。
(七)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了解学生经济状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助工作,更要从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积极关心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勤工助学予以必要的指导,引导他们以坚强信念和平和心态顺利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八)开展心理素质教育。重视在学习、身体、经济、情感及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问题的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自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九)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协助就业部门做好学生职业生涯、学习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做好就业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毕业班辅导员要对每一位毕业生开展一对一谈话,并建立就业档案。
(十)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增强自身政治责
任感。学习和掌握心理教育、发展辅导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加强工作研究与科学研究,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掌握、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通过博客、微博客等网络手段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辅导员每学期须撰写至少1篇学生思想动态调研报告;每学年至少要在有关正式出版物上发表1篇学生工作研究论文。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是代表党委建设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学校组织、人事、教务、科研、财务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按照学校统一规划培训与院(系)聘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要求,学校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辅导员。辅导员队伍主要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包括:在院(系)从事学生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含党总支副书记),其主要来源是通过公开招聘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及推荐免试保留入学资格从事学生工作的研究生。兼职人员的主要来源是新招聘的青年专任教师、在读研究生、因年龄原因提前退出领导岗位的中层干部或退休教师、学生处和团委副处级以下干部等,兼职辅导员岗位每岗可聘1-2人。编制内专职人员、保研学生和兼职人员在辅导员岗位中的比例大约为5:4:1。
第六条 编制内专职辅导员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聘连任,中途不得自行转岗。五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转岗或离任。保研辅导员每任聘期为四到五年,实行半工半读,以工为主,研究生部及相关院(系)要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相关课程安排。兼职辅导员每任聘期一般为1—2年。
第七条 各类辅导员的选聘由各院(系)和研究生部根据学校岗位配置比例,在学校职能部门的督导下进行。专职辅导员选聘由学校人事处根据学生工作部汇总各院(系)提出的用人要求,纳入院(系)年度招聘计划,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开展。继续执行每年择优选聘若干名推荐免试研究生作辅导员的有关制度。兼职辅导员选聘由院(系)提名,学生工作部核准,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中共党员,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德才兼备,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在大学期间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