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
赋税制度是我国经济史上的一个重要内容。赋税是田赋与其他税收的总称。中国最初的赋税是统治者向下属征取土产、劳役和其他实物。稍后渐变为按丁口征收军役、徭役称为“赋”;按土地及工商经营征收财物称为“税”。
夏商周时期,我国赋税制度主要是贡赋制。这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雏形,即周天子将土地分封给诸侯,各诸侯必须向周王交纳一定得财物作为贡赋。
春秋时期,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即按土地的多寡肥瘠征收贡税;鲁国的初税亩,对公私土地一律按亩征税,土地逐渐私有化,封建化。而既然赋和税都依田土作为征收的依据,赋和税也就逐渐趋合一了。以初税亩为标志,向国王纳贡逐渐过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其结果是加速了奴隶制的瓦解和封建制的形成。
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被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平民百姓称为编户齐民。编户齐民具有独立的身份,对封建国家的主要赋役负担有田租,人口税,更赋,徭役,兵役等,另外统治者还征收各种田亩附加税和征发杂税等。汉代的田租税较轻,但人口税和更赋很重。西汉赋税制度的特点是人头税比田赋重。地主阶级的负担减轻了。大量赋税通过人头税直接摊派到农民身上。
北魏均田制,均田制是按户口来分配土地,与均田制相适应的赋税制度就是租调制,即受田者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租调和服徭役兵役等。在尽量不触动抵住阶级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均田制和租调制的实行,把更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成为国家的编户,以保证政府的租调收入和力役征发。调动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
唐朝是我国赋税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唐代前期实行“租庸调”制,后期实行“两税法”。唐朝的租庸调税制是对唐朝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定量的谷物;调是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在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庸。隋朝的庸有年龄限制,唐代的庸不再有年龄限制。租庸调税制是我国封建社会前期税收制度的集成,并有一定的创新,内容比较系统和完整。因此,在我国封建税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实行,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
但随着均田制度的瓦解,农民的大量逃亡,使唐政府系之于丁身的租庸调制越来越难以维持。收费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以唐后期实行的两税法为标志。两税法按每户的实有田亩和资产征税,每年分夏秋两次交纳。两税法变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标准的原则为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的原则,是土地占有状况发生改变后的反映,是中国古代税制上的一次重大变革。两税法实行初期,统一了紊乱的税制,扩大了赋税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后来,弊端丛生,征敛趋于苛重。但由于两说法适应地主私有制经济的发展,其税制的基本原则为此后的历代封建王朝所奉行。
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的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朝积贫积弱,屡遭侵略。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解决土地税负担不均的向题,因此王安石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募役法是指政府向应服役而不愿赋役的人户收取免役钱,雇人服役,不愿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出钱,减轻了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了生产时间。方田均税法是指政府重新丈量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贫瘠征收赋税,官僚地主不例外,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明朝也是我国赋税制度改革的重要时期。为了挽救财政危机,必须重新清查土地和户口,改革赋税制度。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一条鞭法”新税制,把各种目的的赋税和徭役,合并为一种,都按田亩计征,并将征收实物为主改为以征收银两为主,即由实物税改为货币税,
结束了我国历史上实行了2000多年的三征(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力役之征)税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漏税的弊病。赋役片银,既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时一步发展。有利于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而以银代役,则相对松驰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客观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所以“一条鞭法”的赋税制度,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赋税法上的大事。但是,它触动了官僚地主阶级的切身利益,在各地贯彻实行时,受到种种阻挠和破坏,时有反复,终不能彻底实行。
清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这种办法先在康熙55年在广东、四川等省试行。这些省份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银”,此后在一些地区逐渐推广。雍正皇帝继续并完成了康熙皇帝开始的赋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摊丁入亩使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从此不再单独征收,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有所减轻。这是对“一条鞭法”的重大发展,是清朝生产关系中值得重视的变化。
从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中,看出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内容特征主要分以下几类: (1) 以人丁为主征收标准的赋税制有编户齐民,租调制,租庸调制;
(2) 以土地和财产为主征收标准的赋税制有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
法和地丁银;
(3) 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有募役法,一条鞭法及摊丁入亩。
我国赋税制度演变的趋势是
(1) 向国王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以初税亩为标志;
(2) 收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
越少,以两税法为标志;
(3)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4) 在征役上,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为标 (5)赋税种类由繁到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赋税形式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赋税制度的作用。
赋税制度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减轻了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为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促进了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但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调整,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时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每一次赋税制度改革都会对历史产生积极作用,改革赋税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