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教学文案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 管 理 制 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维护公司财产的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公司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以及按照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使用期限在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资产。

本制度所称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例如一般工具、专用工具、管理用具(家具、办公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第三条 会计科目列账原则

凡确定为固定资产的物品,一律按现行的财务会计要求建立卡片、登记账薄,并按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凡确定为低值易耗品的物品在登记账薄后持低值易耗品入库单到财务部报销。

第二节 管理部门的划分及其职责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均采取四级管理:

(一)财务部

1、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总账及明细账。

2、制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按月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并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3、对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及时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4、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固定资及低值易耗品的盘点工作。 (二)行政部 1、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建立与财务部相一致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统计台账、卡片;应分别按部门、领用人登记明细台帐,做到以领用人为一个责任单位的帐实相符。物资采购入库登记台帐时,应按以下类别分别记录:A、办公设施设备,包括办公电脑、复印件、打印机等电气设备,以及办公桌椅等;B、工程设备、器械器具,如全站仪、水平仪等测量仪器设备; C、其他类别物资,如接待用的贵重烟酒茶及礼品等。凡未办理领用手续所有权属于公司的一切物资均要求存放于公司指定的仓库内保管,不能异地保管。未办理领用手续一切物资(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不能出库。

2、负责审批各使用管理部门有关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及报废的申请报告;

3、负责监督、检查各使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对使用管理部门有违反公司规定的现象,如: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损坏、丢失、擅自挪用等,要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会同财务部共同对所管辖的使用管理部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提出盘盈、盘亏报告,经公司批准后交财务部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

(三)采购部

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资产的采购。 (四)使用管理部门

1、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的使用管理细则; 2、接受行政部对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配合财务部和行政部定期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填写盘点表。对盘盈、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提出情况说明书;

4、对各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要做到使用、保养责任到人,经常检查、监督和落实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及保养的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5、新增、调拨、退库、出售和报废固定资产,要向行政部提出审批申请,在批准之前不得对固定资产擅自进行处理。

第三节 购置、领用及登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的请购由使用管理部门填写申购单,详细写明申购内容、申购原因、数量及预计金额后交行政管理中心。行政部与财务部在核查无法调配时,在申购单上签字确认,并提交采购部,由采购部向财务部提出购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资金计划。

第六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必须由采购部指定人员统一购买。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可由采购部和使用管理部门委派专人共同购置。使用管理部门不得自己单独购置,更不允许由临时人员购置。

第七条 大额、大量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购买应采取招标方式,保证“货比三家,性价比最优”。

第八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由采购人员填写公司统一的费用报销单后附该项业务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及采购清单等原始凭证,经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后,由行政部的物资管理员签字据以入库。办理入库后将以上手续连同发票一起到财务部报销。对于固定资产,行政部要根据验收单内容,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行政部要对新增固定资产建立有关档案,并将各种有关技术资料等编号,集中统一保

管。使用管理部门需要用时,由领用人填制固定资产/物资领用单,办理完善领用审批手续后,交到行政部物资保管员办理出库手续后方可领用。

第四节 移转、维修及报废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内部调拨,要填写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调拨清单,并注明调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名称、规格型号、原值、已提折旧、净值及调拨原因等,分别由调入方和调出方和行政管理中心签字,财务管理中心依据调拨单进行有关账务处理。未办理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转移手续,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挪用。

第十条 出售不需用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需由所用部门向行政部提出申请报告,经批准定价后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出售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收入,必须及时上交财务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 行政部至少每六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行政部应会同财务部,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财务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租金、归还期限、修缮保养、附属设备明细等。未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无权外借。

第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责任范围内各类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需要维修时,应向行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正式的维修单,经行政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维修。符合保修条件的应及时向购置单位办理保修手续。行政部需及时知会财务部,以将有关财务支出列入使用管理部门的成本费用。

第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时,由使用管理部门向行政部提出报告,说明报废原因,经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后,报行政管部负责人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材料上报财务部。报废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出售残值,要同时上交财务管理中心统一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除技术落后淘汰或自然损坏,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非正常报废,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直至行政管理中心的责任。

第五节 盘点及检查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会同行政部于每季末依资料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保证账、卡、物相一致。如发现数量不符或资产转移现象及时填制单据,查明原因,报送财务部。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部门、行政部及财务部应在年终统一对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盘点表送财务部。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不定期地对各使用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盘点日期及项目以不预先通知使用管理部门为原则。盘点后应填列盘点表,并与行政管理中心和使用管理部门进行对账,以保证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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