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5.“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查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情况、享受减免税等直接相关情况。

(2)实施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工作实施基本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等情况应当重点说明。

6.“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主要填写:

对被查对象税收违法情况可以按照税种或者税收违法行为行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查证情况,如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7.“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2)根据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等因素,分别确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等建议。

8.“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以及检查人员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等内容。

9.本报告后所附的?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明细列明报告中拟提的查补、退税款情况。其中表(一)用于增值税;表(二)用于其他税种。

10.本报告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案卷(包括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11. 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1)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2)税收违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税务稽查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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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所列的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情形的,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全部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

3.“证据及其他资料名称”栏按照?税务稽查报告?、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的分类顺序填写具体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名称。

4.“存放处”栏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处。若存在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应当由交接双方进行查验、确认。

5.“页数”栏使用汉字大写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数量,格式如:“叁份共贰拾肆页”、“壹份共壹页”。

6.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及其他资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7.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一份由审理部门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审理完毕,就审理情况及意见提出报告时使用。

3.本报告标题“×××”处概括点明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4.“对 检查的 进行审理”的第一处横线处填写检查部门的名称,第二处横线处概括填写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5.“审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税务稽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3)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4)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意见”部分应当就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按照同意的和不同意的进行分类,并逐项说明理由及依据。

7.在听证过程中检查部门或者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可能影响原先拟定的处理、处罚意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重新进行审理,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重新审理并制作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根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听证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等情况形成相应的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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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报告由审理人员制作,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9.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核完毕,并拟定的审理意见报请稽查局局长审批时使用。

3.“检查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提出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4.“审理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审理部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的审理意见,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案情复杂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在该栏中明确提出分级审理意见。凡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稽查局必须先行集体审理。

5.本审批表由审理部门填写,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并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6.审理部门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1)经批准不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长批准的审理意见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长签发。

(2)对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应当进行稽查局集体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集体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对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内容予以记载时使用。

3.本纪要由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集体审理会议记录拟制,由稽查局局长签发。

4.“ 主持”的横线处填写会议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5.“对 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横线处填写集体审理的税收违法案件名称。

6.“会议听取了 对案件的检查报告”的横线处填写实施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部门或者专案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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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件简况”部分对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概括性说明。

8.“议定意见”部分依照会议审理议定的事项和问题进行分别说明。若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某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应当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分别加以表述,并明确会议最终议定的意见及理由。对于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最终议定而需要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适用以及定性处理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征询意见的,应当在表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同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明确提出具体意见,并由审理部门在稽查局集体审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提请事宜。

9.纪要下方“主持人”、“出席人”后列明具体人员姓名及职务;“缺席人”后应当列明具体人员姓名、职务及缺席原因;“列席人”、“记录人”列明具体人员姓名。稽查局集体审理的“出席人”一般为稽查局局长及副职、各业务处(科、股)长;业务处(科、股)长无法到会的,可以由副职或者该处(科、股)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但需要在纪要的“出席人”中注明“代”。稽查局集体审理的“列席人”一般为参与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及审理的检查人员、审理人员。

10.本纪要若需要发送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在纪要版记的“发送”后列明;若发送人为个人应当同时注明职务。 11.本纪要为A4竖式,其中一份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后,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归集、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时使用。

3.税务稽查案卷按照稽查对象分别立卷,按年统一编号。案件中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资料立为正卷;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资料立为副卷。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秘密文件保管,密级以卷内资料最高密级确定。

4.“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总体设计之代码设计(稿)?规定编写。

5.“保管期限”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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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行政处罚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6.“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7.本文书作为卷宗封皮。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将有关资料装订立卷时使用。 3.本目录页边距依照下列标准设定:上白边(天头)20mm;下白边(地脚)15mm;左白边(订口)25mm;右白边(翻口)15mm。

4.“顺序号”栏填写卷内资料排列先后顺序的序号。 5.“文号”栏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若资料没有发文字号可不填写。

6.“责任者”栏填写对资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资料的署名人。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局”。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 )”表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7.“资料名称”栏填写资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资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 ]”号。

8.“日期”栏填写资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9.“页号”栏填写每件资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件资料,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卷内资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10.“备注”栏留待卷内资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案卷卷内资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税务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2)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3)其他资料按照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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