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资料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是对大学生素质进行全面、规范、科学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大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方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综合测评的指导思想是:鼓励学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同时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努力提高实践和科技创新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 综合测评内包括学生一学年来的思想素质表现、智力素质表现和能力素质表现三方面。综合测评成绩由智力素质得分(学生学年学分绩)、思想素质测评加分和能力素质测评加分构成。思想素质测评加分最高分为5分,能力素质测评加分最高分为5分。

第四条 本综合测评按照自我评价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把我学院培养目标与测评量化指标相结合,力求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全貌,对我学院学生素质做出正确的评价,为我学院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评定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学生的学分绩必须在75分以上方可以参加奖学金的评比。

第二章 思想素质测评加分

第六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我学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照《大学生行为准则》严格要求自身言行,学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者,加40分。

补充说明:受到院级、校级警告处分以上者不给以加分,受院级通报批评加20分;另外的加分准则按照各年级情况由年级委决定。

第七条 测评学年内,有扶残助弱、拾金不昧、无偿献血、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助人为乐事迹等的个人(有经认定的书面材料或书面证明)可酌情加0—100分,具体加分分值由综合测评小组商定。

补充说明:以上个人先进事迹无证明的一律不加分,若有证明再由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应加多少分。一般情况的无偿献血不给以加分,特殊情况(如:为某些急需要用血的病人献血等)再由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商量决定应加多少分。

第八条 学院学生党小组、团委、思源社、学生会、团总支、年级委、团支部、班级、学生社团(舞蹈队、辩论队、篮球队等)、等团队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

1、属国家级表彰的,其主要组织者可加100分,成员加60分; 2、属自治区级表彰的,主要组织者可加80分,成员加40分; 3、属校级和桂林市表彰的,主要组织者加20分,其他成员加10分; 4、属学院级表彰的,主要组织者加10分,其他成员加5分;

5、属年级表彰的,由年级决定该不该加分,具体加分细则由本年级制定。

补充说明:

1、同一活动所给予的加分不可以累加,即同一个活动所获得不同等级奖只按最高等级的奖加分。

2、主要组织者的确定:由该团队推荐,推荐不出主要组织者那整个团队都按普通成员加分。

3、院里的某些团队平时确实很努力(有目共睹的)准备各类比赛,但并没有获奖的,该团队的成员可以酌情加2分。

第三章 能力素质测评加分

第九条 在系、学校组织的各项文学、艺术、体育、实践活动中的个人获奖者,依照下述情况加分:

1、获得个学生社团级奖励者:一等奖加2分,二、三等奖加1分,优胜奖不加分;

2、获得学院(包括其他学院举行的大型比赛如:外语文化月、法律文化月)级奖励者: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优胜奖不加分;

3、获得桂林市和校级奖励者,一等奖及一等奖以上加40分,二、三等奖加20分,优胜奖加6分;

4、获得广西区奖励者,一等奖及一等奖以上加80分,二、三等奖加

60分,优胜奖加10分;

5、获得国家奖励者,一、二等奖及一、二等奖以上加100分,三等奖加80分,优胜奖加20分。

补充说明:

1、以名次奖励的,第一名按一等奖计,第二、第三、第四名按二等奖计,第五到第八名按三等奖计。另外,同一作品重复获奖,按照最高奖项加分;在比赛中,打破我系记录的,另外加20分;在成绩上打破校级以上记录者另外再加20分。

2、关于“先进个人”

国家级个人荣誉称号加30分,省级个人荣誉称号加20分,市级、校级个人荣誉称号加10分;院级个人荣誉称号加6分,各学生社团以及其他学生性组织个人荣誉称号加2分。但校级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不在加分范畴。

第十条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属国家级权威报刊的加100分,属国家级新闻媒体的加80分;属自治区级重要报刊的加60分,属自治区级新闻媒体的加40分;属其他公开发行的报刊、新闻媒体或校报的,每篇(条)加4分,但全年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一条 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加100分,在公开发行的一般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加60分(需提供刊物或相关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相关项计满分,其他作者减半计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加100分。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并发挥一定作用的,省部级以上的加100分,校级的加80分。参加不同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的可累加计分。

第十三条在大二学年以前(包括大二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在测评大二学年成绩加12分;在大三学年以前(包括大三学年)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在测评大三学年成绩加16分。

第十四条 担任学生干部,视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依照下述情况加分。 级别一(含校学生会正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校公寓自律委员会正副主席、院学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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