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正式文件

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

(七)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八)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九)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

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指标级别 ⅰ ⅱ 适用范围 老城核心区 除ⅰ区之外的老城区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 ⅲ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萧山区、余杭区 停车位/户 项目 ⅰ 户建筑面积>200m2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90 m2<户建筑面积≤140m2 经济适用房 60 m2<户建筑面积≤90m2 户建筑面积≤60m2 (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100m2建筑面项目 ⅰ 区级及以上机关行政办公楼 区级以下机关行政办公楼 商务写字楼 科研与企事业办公楼 物管、社区用房等配套办公楼 (四)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1.2 1.2 1.0 1.0 0.4 积 ⅱ 1.4 1.2 1.1 1.0 0.4 ⅲ 1.4 1.2 1.1 1.1 0.4 1.0 0.6 1.0 0.6 1.0 0.6 1.2 1.2 1.2 2.0 ⅱ 2.0 1.5 ⅲ 2.0 1.5 140 m2<户建筑面积≤200m2 1.5 停车位/100m2 项目 建筑面积 ⅰ 建筑面积<1000m2的商业建筑 综合零售商业 1000m2≤建筑面积<10000m2的商业0.8 1.0 1.1 建筑 建筑面积≥10000 m2的商业建筑 大型超市(建筑面积>10000m2) 社区配套商业 社区配套农贸市场 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100m2建筑面积 项目 ⅰ 餐饮、娱乐 (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大型(建筑面积>4000m2) 中型(建筑面积≤4000m2) 1.8 1.5 ⅱ 1.8 1.5 ⅲ 2.0 1.7 1.0 1.2 1.3 1.0 1.2 1.4 0.6 0.6 0.6 0.5 0.5 0.5 0.9 1.1 1.1 ⅱ ⅲ 0.4 0.6 0.6 停车位/客房 项目 ⅰ 旅馆(包括星级宾馆和其他普通旅馆) 0.8 ⅱ 0.8 ⅲ 0.8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每百座 项目 ⅰ ⅱ ⅲ 一类(体育场坐位数>20000,体育馆坐位数>3000) 4.0 4.5 5.0 二类(体育场坐位数20000,体育馆坐位数3000) 3.0 3.5 4.0 停车位/100m2 - 建筑面积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 停车位指标 停车位/每百座 项目 ⅰ 大、中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小型影(剧)院(总座位数≤700座) 5.0 4.0 ⅱ 6.0 5.0 ⅲ 7.0 5.0 1.0 1.2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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