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档案编制移交实施细则
——2012修订版
一、总则
1.1为规范深圳地铁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统一地铁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竣工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竣工档案,确保竣工档案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移交,特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根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9年第2号令)
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第90号令) 6.《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3】25号)
7.《关于启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 主编2010版)
8、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广东省市政行业协会2010版)
9.《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深建规【2009】2号等文件,并结合深圳地铁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
10.《深圳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深建字[2000]51号)
11.深圳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的通知深档规【2012】1号
1.3本细则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修订稿)》形成补充,适用于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含技术改造)的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其他非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如民用建筑、道路、管线改迁等)的竣工文件材料编制、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可优先采用深圳市档案馆的规定执行,如没有涉及,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4深圳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车站、区间、道路、桥梁、管线改迁、车辆段及其他基地建筑、安装工程、主变电所、轨道及机电系统安装工程、车辆、设备采购和监造等建设项目。
1.5 工程竣工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与所产生的电子文件一一对应整理移交。施工中所产生的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编制办法,参照《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子档案整理移交实施细则》、《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整理移交实施细则》执行。 二、职责的界定
2.1建设单位职责
2.1.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合同条款及深圳市要求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项目文件,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与工程进度的同步形成、积累以及竣工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公司各部门职责分工参见《深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办法》。
2.1.2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准备阶段、试运行验收及国家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收集、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系统立卷整理的工程档案。
2.1.3负责统一并审批全线(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深圳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子)单位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参考《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1.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与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2.1.5在工程初验前,建设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应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原发设计变更单、工程变更、洽商联系单、重要专题报告等的原件发还给施工单位,以便其顺利组卷。
2.1.6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深圳市地铁集团总工办技术档案室进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