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8)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报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拆迁许可证后,正式开展拆迁工作。
(9)拆迁和土地平整工作完成后,拆迁资格竞得人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资格竞得人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规划、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后动工建设。
3. 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
(1)各镇街负责编制拆迁补偿方案。
(2)各镇街应与拆迁地块上的原权属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期限,同时明确在签订协议时,由原权属人交回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3)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招拍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4)受让人先支付一定比例地价款,划入市财政局账户后,市财政局将该地价款划入镇街特定帐户,作为拆迁专项资金,并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拆迁
(5)各镇街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后,将土地使用权交付受让人。受让人应在镇街交付土地后,支付余下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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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三类:集体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等三种类型。按照如下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不同的具体项目改造方案按以下不同程序报批: 1. 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的改造,其改造方案由镇街经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汇总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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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资源厅。
第四步,具体项目改造方案和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集体经济组织落实改造方案,按以下程序处理:
1. 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 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 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立项;
4.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同土地用途区别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的,土地用途可改造为除商品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
(2)经省批准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与有关单位合作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以及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成区的用地,可用于商品住宅用途,并按基准地价核算缴纳土地出让金。改造项目工程未竣工验收前不得转让(包括股东变更),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确需转让的(包括股东变更),按规定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村(居)集体自行出资开发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或其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过户到该集体全资拥有的项目公司名下时,在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的前提下,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免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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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 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第四类: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分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三种类型。
第一步,各镇街依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向市城建规划局上报“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计划。
第二步,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开展“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后,权属调查、单元规划编制、审批等有关工作程序均与第一类相同。
第三步,按不同自行改造类型分别处理:
1. 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立项;
(4)报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东莞市“三旧”改造用地改变用途并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涉及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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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原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将非经营性用途改为经营性用途的,经批准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1)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 (2)报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预审; (3)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项目立项;
(4)报市国土资源局,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进行供地,按《东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转让)手续程序及办证税费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
(5)报市城建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设定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3. 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流程:
(1)分散土地归宗。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将分散的土地归宗,为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分散的土地必须是建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2)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其改造方案由使用权人编制后上报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属地镇街“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核并征求公众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3)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可参照“原有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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