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中外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作者:胡明
来源:《商情》2013年第14期
【摘要】近来,自然灾害频发人民的生命财产屡屡遭受严重损失,巨灾保险需求日益增加。本文结合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对国外主要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对比分析。 【关键词】然灾害 巨灾风险 捆绑式保险 专项保险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灾防范机制,完善巨灾保险体系、减少巨灾带来的损失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大课题。
巨灾风险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巨灾风险一般包括地震、洪水、冰雹和飓风等重大自然灾害。在许多国家的财产保险市场上,上述巨灾风险被列为除外责任。保险理论也将这些风险称为不可保风险。然而随着巨灾风险的频繁发生和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作为风险防范手段之一的巨灾保险逐渐建立起来。
目前,英、美等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已基本趋于完善,并获得成功。但是英、美两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承保主体、承包责任、费率厘定以及承包方式上都有其各自的特点。 一、英国模式:市场主导的“捆绑式”保险
英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地将巨灾风险纳入标准家庭以及中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个人或业主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灾风险。
英国的巨灾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的“强制”保险,捆绑是把所有巨灾风险纳入到一个保单中,“强制”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购买一般财产保险时必须购买全部险种。从承保范围来看,英国的巨灾保险主要是以家庭和企业财产为承保对象;从保险费率厘定来看,英国的巨灾保险基本上是严格按照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水平厘定费率。其中,财产所处的地区、建筑物的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都会影响费率水平。这对精算技术和核保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承保方式上,英国巨灾保险市场上,保单的销售是直接通过保险企业的分销网络完成的。 二、美国模式:政府主导的专项保险
美国以政府为主导推出的各种巨灾保险中,承保主体基本上都是政府,由政府机构发起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承担保险责任。譬如,美国的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利亚地震局的地震保险的所有业务和品种都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并不开展承保业务。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中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巨灾保险保单,通过销售保单获得佣金收入。由于政府作为其承保主体,故而美国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巨灾保险市场没有设立专门的再保险公司,巨灾风险基本上由政府承担,损失基本上都由国家财政买单。
美国国家巨灾保险规定凡是在国家认定的巨灾风险区域的社区和团体一般都在其承保范围。主要包括居民的财产和中小型企业财产。 三、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及思路
震惊世界的5.12汶川大地震,使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受到了空前的关注。据统计,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仅仅获得保险赔付18.06亿元。地震给受灾群众和企业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如此低的保险赔付之间形成鲜明的对比。这正是由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造成的。
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巨灾风险的补偿多采取财政补贴、救济和捐赠等方式进行。这与美国模式又有区别,我国保险保单把巨灾风险大多都列为除外责任,企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巨灾风险不予承保,政府也没有建立相关的保险基金。巨灾风险发生后,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来补偿企业和群众的财产损失,这不仅大大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而且很难应对自然灾害频发的形势和日益严重的巨灾风险。特别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灾后恢复的经济保障制度,导致巨灾发生后的补偿或救助范围狭小、救助层次低。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缓慢主要是相关法律的缺失和保险公司经营技术的缺陷,使众多保险公司对经营巨灾保险业务采取谨慎保守的态度,对巨灾保险畏而远之。发达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显示,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补偿和救助、保险的补偿、民间救助。政府补偿和民间救助只能起到辅助、补充效果,起到根本作用的应当是保险补偿。面对日益严峻的巨灾现状,我国应逐步建立起以保险保障为主,以政府和民间救助为辅的巨灾保障机制,让群众的生命财产得到强有力地保护。 参考文献:
[1]陈少平.基于供需分析的洪灾保险研究[J].2008,(3). [2]曾立新.美国巨灾风险融资和政府干预研究[M].2008,(3).
[3]许均.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9,(2). [4]孙蓉,兰虹.保险学原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M].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