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新版.docx

在这个部分,王泽鉴教授从构成要件及具体分类上帮我们理清无因管理的含义,将这个介乎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事实行为划分清楚。 对于不真正无因管理,以此为请求权基础进行请求要远远优于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和不当得利实施请求权。举一个例子,甲把一件古董(当时价值10万元)放在乙处,乙擅自作为己有。并以15万元出售给丙。甲知道这件事后,2年后才决定向乙主张权利。此时该以何种请求权为基础才能最大化地保护甲的利益呢?按照王泽鉴教授的观点,可以得出,如果就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权利,甲只能得到10万元的返还。如果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权利,此时已过消灭时效,乙可以拒绝给付。而如果甲主张向乙请求交付管理物品所得的利益15万元,即以无因管理请求权为基础。则可以得到利益最大化。通过此种分析,我们发现,请求权基础的分析不仅是一种逻辑思维方式,而且通过不同请求权基础的权衡比较,可以使请求权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的保障,其中体系的精深巧妙之处还待我们深入感悟。 4、物上请求权

王泽鉴教授在书中指出,物上请求权所以列在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前,系因为物权变动常为前提问题。现行民法上的物权,除所有权外,仍包含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分析主要

。。

以基于买卖契约的占有、共有人内部之间的无权占有、共有物分割的问题、时效取得地上权、在他人土地种植树木等判例或案例解析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书中,王泽鉴教授以举例的方式引入对不当得利的解析,案例具有典型性:某甲有6岁之子与某乙7岁之子同在丙家游玩,乙之子不慎毁灭丙价值一万元的录音机,甲误以为是其子所为,即对丙赔偿同类型等值的录音机,丙不知而受领之,并即将该录音机以1.1万元让售予丁。这种情况下如果并将该录音机赠与丁时如何?整体分析以此案例展开,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解析具体,笔者将分类整理如下图:

。。

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类型中,在二人之间的给付不当得利比较好判断。但是如果是三人之间呢?该对谁为给付行为呢?这是一种利益的衡量和比较而非单单是一种概念的理解。下图可以非常清晰地表现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该如何处理。

甲向乙购车,转售于丙。然后约定丙可以向乙直接请求给付。此时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上图。分别存在三种情况的不当得利请求权: ①补偿关系不存在。此时乙为利益受损方,而虽然受益人是丙,但是乙向丙为给付是为了清偿甲对第三人的债务。我的理解是从是否存在法律根据上看,甲和乙补偿关系不存在,即不存在法律上的原因,故乙该向甲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②对价关系不存在。同理分析,丙和甲之间的买卖契约不存在,欠缺给付目的,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根据。因此甲该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

③补偿关系和对价关系均不存在。此时王泽鉴教授认为构成了双重瑕疵。同理,应该分别由乙向甲,甲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分析出三人之间的不当得利请求权关系。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看哪一对当事人之间丧失了法律上的合法根据。这可以帮助我们迅速地梳理和分析多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体系构成,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其进一步划分可以总结如下图:

(七)其他请求权

除上述请求权之外,还有遗失物拾得的费用、报酬请求权、邻地所有人之偿还损害赔偿请求权、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共有人的请求权、基于亲属关系而生的请求权等。 三、读书后感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有助于针对问题集中探讨各种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要件,亦可避免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比较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阅读王泽鉴教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

个人自觉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1.以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为代表的,体系化、类型化的学习方法、抗辩与抗辩权的辩证思维方式、还有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法学方法论,都让个人获益匪浅。本文囿于篇幅之限,仅对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进行简要论述。2.法学本身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中的问题。王泽鉴老师在此书中,以案例为导引来探寻法律,同时又把法律规范具体化于一个个生动形象的案例之中。深入浅出,易于理解。3.语言凝练而易懂,直切要义。个人印象非常深的是其对于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比较,老师总结为“如果法律规定有请求权因若干年‘不行使而消灭’或‘因时效而消灭’的字样时属于消灭时效。仅用‘经过若干年而消灭’的字样时,为除斥期间。根据此种方法判断二者区别,更易于操作。

综上,大师之著,无论是对于我们民法的进一步学习,还是培养我们法学类型化、体系化的思考方式,都大有裨益,而本书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实属民法的尚方宝剑。本文仅作初步介绍,请求权基础分析法远不止步于此,还需要随着我们民法的深入学习而不断去感悟。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