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震灾区捐款能否认定为立功

向地震灾区捐款能否认定为立功

[案情]曲某是某高校教务处副处长,负责学校的教材订购等工作,因职务犯罪被群众举报而案发。侦查期间,曲某全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收受的回扣钱全部上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曲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以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14青海省玉树地区发生大地震,曲某对自己的受贿行为有了深深的内疚和忏悔,便和妻子商量后将自家的全部17万元存款全部捐给玉树灾区,并动员自己经商的弟弟等4名亲属向灾区捐款12万元。

本案中,涉及到曲某捐款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速解]本文认为,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刑法第68条对立功的规定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对于法条中的“等”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其解释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认定“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需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其行为从性质上说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二是从这一行为的量上来看是“突出表现的”,不是一般的表现,不是一般人能做得到的。

曲某向灾区捐款17万元和动员自己经商的弟弟等4名亲属向灾区捐款12万元的行为,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自不待言。该捐款行为能算得上是有“突出表现的”呢?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是“突出表现的”的。首先,一个工薪阶层将自己10余年的积蓄全部捐给灾区这不是一般人都能做到的;其次,在我国当前条件下17万元绝不是一个小数目。从《刑法》规定来看,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3万元即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个人贪污国家财物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要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这说明侵犯他人或者国家财产3万元、贪污国家5万元即属于重罪,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因此,行为人将自己的财产17万元(这还不包括动员自己亲属捐出的12万元)对灾区人民和对国家无疑是一种很大的贡献,属于是“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立功,并且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综上, 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

(作者单位:福建省武夷学院、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3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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