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四-SOHO中国

规避“10号文”红筹系列四:SOHO中国

在10号文颁布之前,潘石屹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规避“10号文”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潘石屹的SOHO中国(HK0410)在香港的上市操作手法,可以算是一个孤案了。特别是在商务部“10号文”的背景之下,可以说SOHO中国是幸运的,也是几乎不可复制的。 早在10号文颁布之前一年,潘石屹就将其控制的SOHO中国境内实体权益,赠予已获得香港居民身份的妻子(业界称之为“境外换手”);10号文生效之后,潘石屹再将境内剩余的权益陆续转移给妻子,以此来规避商务部规定的“关联并购”审批程序。

现在回顾SOHO中国的整个红筹上市过程,除了叹其幸运之外,其操作还有些让人不可思议。其个中原因,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下文我们慢慢详述。

早在2002年即初步完成红筹架构其实,早在2002年,SOHO中国的红筹架构就已初步搭建完成(如图一)。

潘石屹夫妇通过私人公司各自控制了SOHO中国(开曼)47.39%的股权,而SOHO中国(开曼)则通过一系列的BVI子公司,控制了境内的一系列地产项目公司。在当时看来,如果条件成熟SOHO中国(开曼)即可直接在境外上市,几乎无需再进行什么股权重组了。

潘石屹能够先人一步地完成这个动作,不无得益于他曾在高盛任职的妻子张欣。为什么SOHO中国当时没有上市呢?或许是因为收益状况还不成熟吧。 “无心插柳”的境外换手,为后续重组埋下伏笔

一方面,上市条件还未成熟;另一方面,潘石屹的地产生意还得继续。自2003年起,潘石屹一些新的地产项目公司又陆续成立运作起来,比如:红石新城、山石公司、北京搜候等等。在这些项目公司里,一个个地产项目逐步进行着投标、立项、开发??

随着这些项目公司的不断运作,潘石屹就在他的离岸控股架构之外,又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新的业务体系(如图二)。

这些项目公司为什么没有通过境外的控股公司SOHO中国(开曼)来投资设立呢?这样的话,这些新增业务也就可以一同纳入到境外控股架构当中去了。

这其中可能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把资金绕道境外再投入到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外汇管制,过程相对复杂;其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相较于一般的内资企业注册,审批程序更加复杂。这两道障碍都相对费时,而地产项目公司设立并投标地产项目,则时间相对紧迫。

因而,还是以个人身份先设立内资企业吧。日后要进行股权重组的话,用境外控股公司直接收购境内权益即可。

2005年11月,潘石屹做了一个蹊跷的“意外动作”。他以“财产规划”为由,将其持有了开曼离岸公司的47.39%股权,无偿赠送给了已经成为香港居民的妻子张欣。后来张欣又将其持有的所有权益设立了信托,并且招股书宣称她本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唯一受益人。如此一来,潘石屹在离岸控股架构中就不拥有任何权益了。表面上就形成了两个独立的体系,由境外控股公司持有的业务,归属了境外居民张欣;未注入境外的部分业务,则由境内居民潘石屹直接控制(如图三)。

10号文生效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权益

潘石屹的这个赠予行为,在当时看来,实在是令人费解。潘石屹将其离岸公司的权益全部无偿赠送给其妻子,真实意图何在呢?以“财产规划”为由难免过于牵强。

然而,这以“无心插柳”的动作,却在1年后10号文生效的背景下,为其后续的境外上市股权重组,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从而轻易就能绕过10号文的审批程序。

2007年9月14日,在SOHO中国准备上市的前夕,由张欣在境外所控制的SOHO中国(开曼)又设立了一系列的BVI子公司,然后这些BVI子公司,逐个跨境收购了潘石屹在境内剩余的项目公司及其他权益(如图三)。

对于这一行为的合规性,SOHO中国的法律顾问认为,由于张欣是香港居民,所以潘石屹将其持有的境内权益转让给张欣控制的离岸公司,相当于境内居民将权益出售给境外居民,

因而不受10号文的约束,也就无需经过商务部的审批,仅需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即可。 上述方式简称为“境外换手”,即中国人把其所持的所有境内权益,在境外转让给一个境外身份的人,具体为外国人来收购中国人在境内的所有内资权益,上市后再通过一定的安排由外国人把相关权益转回给该中国人。

通过这一步骤,潘石屹基本将其在境内的所有地产业务权益,逐步转移到了境外,并最终完成了香港的上市。

业界对“境外换手”模式存疑问

对于SOHO中国的整个红筹上市安排,业界依然存有不少争议和疑问。

其一,SOHO中国为什么会采取“境外换手”这种模式?潘石屹把权益转移给香港居民的妻子这一“境外换手”行为,发生于2005年,当时10号文还远未出台。因而可以说,这一行为并非针对10号而做的安排。而且,当时2005年,境内居民要将权益转移至境外,并无太大政策障碍,潘石屹当时直接把境内剩余权益转移出去即可,根本无需“境外换手”来做铺垫。因而,回头来看,“境外换手”这个动作,更像是一次“无心插柳”,无意之中给后来的股权转移带来了极大便利。

然而,也有业内人士私下分析认为,或许不是“无心插柳”那么简单,甚至“倒签协议”也有可能。试想,在2007年潘石屹正式把剩余权益转移到境外时,10号文已经生效,要把剩余权益转移出去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有什么办法规避呢?而他妻子早已拥有香港居民身份,因而不排除有高人给他出主意:由潘将境外权益赠送给妻子,签字时间逆推至10号文生效前的2005年。由于“倒签协议”在隐蔽的离岸公司层面操作,这些法律文件的补充并不难。而在10号文生效之后的2007年,张再来收购潘石屹剩余权益,就是境内外独立人之间的交易了。

其二,“境外换手”模式具备可复制性吗?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换一个角度设想,假如潘石屹的权益赠予对象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另一个第三方外籍人士,潘石屹还能确保他的财产安全吗?潘断然不敢这么做。所以,SOHO模式的前提是,境内实际控制人找到一个完全能够信任的境外人士,作为权益出售的对象(日后还能通过某种安排转移回来)。只有夫妻之间信任度最强了,而企业家夫妇有一方是境外居民的情况太少了。

对此,有人想出了一种“衍生”的办法:企业家先将自己(或者配偶)的国籍转移出去,再以境外自然人的身份来收购境内的权益。对于这种方式,有资深投行人士表示,据商务部相关人士的意见,如果变换国籍的时间发生于10号文生效后,则并购行为仍需报商务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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