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关于落
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21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5.04.14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5年第21号)
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的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和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税项目,实行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管理制度。 1 / 2
二、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
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以煤炭企业下属的单个煤矿为单位确定。无法查找原设计可采储量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剩余服务年限由剩余可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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