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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项目劳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施工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提高劳务分包

队伍的整体水平,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防止私招滥雇和利用职务之便私定劳务队伍,杜绝不正当行为,保证企业的利益。

第三条

局属各单位所承接的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

项目劳务分包,应依照本办法实行劳务招投标,需要时还可在招投标的基础上进行议标。劳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特小型项目、甲方指定分包的,或由其他原因造成

无法实施劳务招投标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实行议标。

第五条

企业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在劳务招投标上有特殊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各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在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的领

导下开展工作。各级单位均应成立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负责项目劳务招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局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领导担

任,副主任由局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其成员由局人力资源部、工程部、财务部、经营部、科技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局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招投标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局劳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投标机构进行规范运作、负责武汉地区劳务招投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发布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八条

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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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劳务招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本公司下属分公司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定期对所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公司特大型项目的劳务招投标、对招投标结果进行审核并上报局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向局上报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所属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

第九条

分公司应成立劳务招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按

照管理权限主持本单位大型、中型和小型项目劳务招投标的具体工作、检查项目劳务招投标落实情况、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与奖罚、定期上报劳务招投标有关信息等。

第十条

项目经理部应认真协助上级单位实施项目劳务招

标工作。项目经理可推荐部分劳务承包商参与其主持的项目的劳务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书面向公司(分

公司)提出本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附件一)。

第十二条

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必须在十天以内提

出劳务招标计划,并初步确定参与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名单,报公司(分公司)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初步确定参与投标的劳务分包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参加劳务投标的单位原则上应是局劳务协会的会员单位,具有较好的管理水平和相对固定的劳务作业人员。

2、应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每年引进一批新的劳务承包商进入招投标队伍。

3、年度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劳务承包商不得参与投标。 4、参与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5家。 第十四条

向初步确定的邀请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

招标邀请书》(附件二),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参加资格预审。受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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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经年审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人代表证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安全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明、外埠企业的外出施工证明(即“五证一照”)、企业简介、劳务队伍的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

第十五条

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受邀请投标单位的资

料,做好审查记录,确定最终参加投标的劳务承包商。参加招投标的劳务分承包商不得少于4家。

第十六条

项目劳务招投标办公室应在收到项目经理部提交

的《劳务招标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招标书。

1、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工程状况,编制出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人工单价、工期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付款方式、工程履约保证金、标书密封要求、送标和开标时间、劳务分包合同等在内的劳务招标书,并交人力资源部门汇总。

2、确定招标项目的人工费承包模式。人工费承包模式一般包括分部分项包干法、平方米造价包干法、综合单价法、总价包干法四种。

3、公司(分公司)劳务招标办公室对各部门编制的招标书的内容进行审议,初步提出标底价。标底价原则上要低于与甲方投标时的预算价,并且测算的标底人工工日数不得大于投标时的预算人工工日数。

4、由公司(分公司)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开标前确定标底价,且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

向通过预审的劳务分承包商发出《劳务招标通知

书》(附件三)。《劳务招标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领取《劳务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2、报送投标书的时间要求; 3、开标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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