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GB/T 7027 GB/T 20001.3 TD/T 1001 GB/T 17986.1 JGJ/T 246 HY/T 124 GB/T26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 地籍调查规程 房产测量规范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 海籍调查规范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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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T 2538 NY/T 2537 3 术语和定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宗地 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
宗海cadastral sea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房屋 building
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
定着物 things fixed on land
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
不动产real estate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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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
不动产单元代码 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
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
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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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宗地(宗海)划分 5.1 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
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
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a) 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
b) 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范围。 6 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 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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