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1:

市《临时管理规约》示文本

专业资料

(示文本)

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临时管理规约(示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各类物业管理活动。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文本的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当建筑区划(整体、单体),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5、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6、本示文本条款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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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 ;

建筑区划座落:市 (区、市、县) 街道 段(巷) 号;

建筑区划四至:

东 南 西 北 建筑区划构成(包括经济技术指标,见附件一);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 (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 、 、 、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 、 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 、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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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筑区划共有部分明细表,见附件二。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建筑区划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 3、 。

属于相关业主共有部分,按下列第 种式分配:

1、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2、用于弥补相关建筑物的物业服务费用不足; 3、 。

(五)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市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所得违约金和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部分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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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 ; 3、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 依法通过 (协议、邀请招投标、公开招投标)式选聘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称),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包干制/酬金制)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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