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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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增强企业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公司厂业绩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执行公司厂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爱护企业财产,维护公司厂利益。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服从领导、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经济手段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奖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汇金达煤焦油厂签订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对厂员工的奖励分为年度性奖励和一次性奖励两种。在给予奖励同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年度性奖励每年评比一次,并同时授予员工荣誉称号,分为:公司劳动模范、厂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生产(工作)标兵、优秀管理工作者和优秀员工。奖励数额按公司厂年度总评比办法确定。

第七条 年终安全生产零事故车间、零事故班组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一次性表彰。(奖励办法同上)

第八条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薪、通报嘉奖。

第九条 记功、记大功、晋薪、通令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由有关单位部门提出,经公司和厂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董事长、总经理授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并填表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1.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避免事故,使厂免受损失者; 2.在日常工作中节能降耗,降低采购成本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在控制投资管理、节约成本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显著者;

4.保护厂财产、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勇于举报者。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降薪、撤职、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要一次性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三项纪律(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的处罚。违反三项纪律,根据情节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

1.一般违纪

迟到、早退;不按规定交接班、不按规定巡检、生产岗位插门、不按要求着装、岗上打瞌睡;上班时间告假(一小时以内按一般违纪处理,一小时以后按旷工处理);不按规定执行二证制度(公务证、请假条)、考勤弄虚作假、工作时间玩游戏、听录音机和耳机、上网(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提前就餐、洗浴;接触转动设备的员工留长发;带小孩进生产区域;违反值班值宿制度;查岗过程中通风报信、撒谎、作伪证欺骗阻碍检查人员等,每次罚款

3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降薪;累计4次解除劳动合同。

2.较严重违纪

酒后上岗、脱岗、串岗、岗上睡觉、干私活、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练功、用控制室DCS系统打游戏;将烟、酒、火具带入禁烟区内生产(工作)岗位;工作不负责,给公司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擅自找人替、换班;聚众上访经劝阻无效影响正常生产秩序的;未按操作程序使用设备;随意变动工艺参数;违反操作规程;违规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未经批准的机动车驶入生产区域;偷盗、破坏企业财产500元以下等,每次罚款500元,给予警告处分,一年累计2次降薪,累计3次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和厂查出员工一般违纪和较严重违纪,每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违纪员工外。其中违纪所在班组班长或值班长(无班组的处罚所在部门领导)200元;违纪属于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还要处罚所在车间领导或部长和室主任(未设科室的处罚主管领导)200元;月份内查出车间或部门、室员工违纪超过2人次以上(不含2人),每超1人次处罚车间领导300元;季度内查出单位员工违纪超过3人次以上(不含3人),每超1人次处罚单位主管领导200元;对违纪情况比较严重,情节严劣的,还要对所在班组班长(值班长)、车间、部门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严重违纪

违规用易燃品清洗物品造成严重后果;偷盗、破坏企业财产500元及以上;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为隐患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在岗饮酒;岗上打架斗殴主要责任者;故意扰乱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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