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K1002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DK1002-1

主 题 词 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资料来源 (国土资发〔2002〕187号,2002年6月13日) 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网站 2008-09-16下载 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187号)

河北、辽宁、江苏、湖南、重庆、四川、甘肃省(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国家矿产资源家底,促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有序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资源储量检测是指采矿权人必须安排具备资质条件的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测量,在此基础上如实填报矿山的矿产资源储量和变动情况。资源储量核查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和地质测量机构的资源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对地质测量结果和上报的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对资源储量严重不实的矿区或油气田组织专人进行核实。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是一项涉及面广且十分复杂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试点先行,稳步推进。为此,部决定在河北、辽宁、江苏、湖南、重庆、四川、甘肃省(直辖市)进行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现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与原则

通过试点,达到以下目的:一是探索建立科学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机制;二是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总结经验,为全国开展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提供借鉴。

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要按照政府监管、市场运行、信息规范、检测及时、因地制宜等项原则进行。

二、试点方法与步骤 (一)试点方法

1.开展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要以现有法规为依据,以企业履行国家相关义务为前提,以资质管理为手段,以市场规律为准则,以矿山地质测量为基础,以监督检查为保障,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2.每个省(直辖市)至少选择2个地(市),每个地(市)选择若干开采矿山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选择对象要考虑不同类型的矿种、内外部条件和开采规模有所不同的矿山。

3.地质测量和核查的内容。包括:(1)矿体的空间位置、产状及形态;(2)累计探明储量、保有储量及其变化(开采量、损失量、勘查增减变化量、计算增减变化储量);(3)矿石质量;(4)矿产资源储量的利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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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矿区位置及

交通条件;(2)地质工作及开采状况;(3)动用储量计算;(4)其他有关内容;(5)附图(表),包括矿区地质图,储量计算平面图、剖面图,储量计算及其动态变化结果表。

5.省(直辖市)、地(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核查。 (二)试点步骤

1.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地质测量技术标准要求、地质测量监督工作程序等。 2.组织实施地质测量。对于有合格的地质测量机构的采矿权人,由其地质测量机构对其占用的资源储量进行地质测量;凡无合格的地质测量机构的采矿权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进行地质测量。 3.对地质测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4.有条件的省(直辖市)、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地质测量成果进行核查。

5.总结试点工作。 三、试点成果

资源储量核查检测试点成果主要包括: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

(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告要对全国矿产资源储量检测工作提出建议; (三)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管理办法; (四)地质测量机构资质条件及管理办法; (五)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技术要求。 四、试点进度安排

(一)2002年7月底以前,各试点单位制订试点工作方案,并报部审定。

(二)2002年8—12月,组织实施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其间部将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

(三)2003年3月底以前,完成试点总结和验收。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成立专门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抽调得力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集中时间,专人负责。要落实必要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经费,对于矿山企业聘请地质测量机构代为完成资源储量检测工作的,要注意合理收费。各试点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其他试点单位的经验。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注意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资源储量核查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部报告。部储量司要了解、检查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指导解决有关问题。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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