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币卡资金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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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币卡资金黑池

作者:张晓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2年第16期

7月30日上午9点30分,北京首例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在西城区法院开庭。38名被告人、30名辩护人、近30名法警,如此庞大的“阵容”让西城法院最大的法庭都显得有些局促。

和以往不同,这次涉案的“地下钱庄”滋生于邮币卡市场中。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至2011年4月间,8个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商户用自己拥有对公账户的便利,通过30名中间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70余家单位非法将支票兑换成现金,套取5亿元现金。

“(邮币卡)这个特殊的行业就是每天能产生几百万、上千万的现金。”这些掌握在手中的流水现金成了地下钱庄的资本,马甸邮币卡市场的商户黄某称。该案的检察官李满山也表示,“类似像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 日囤千万现金

“需要串现(将支票兑换成现金)的人通过中间人,或自己找到我,把需要串的支票通过转账支票、电汇和网银转账的方式入到我的对公账户,我拿现金给他们。”38岁的江西人黄某在马甸邮币卡市场主要经营电话卡批发和零售业务,自2009年左右开始进行串现活动。 “我们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进货(电话卡、IC卡),他们不收现金。有人(现金需求方)拿支票找我,正好我把他们的支票入账户,用这些钱进货,卖了货后把现金返给这些单位。”马甸邮币卡市场另外一商户张某称。

“比如,100万支票给700元手续费。但数额不固定。”张某说,他卖电话卡一张只能挣几分钱到一两毛钱。而套现既方便自己做生意,又能得到好处,串支票的单位也乐意,这样的共同诉求形成了“地下钱庄”的利益链条。

“我们这个特殊的行业就是每天能产生很多现金,每天几百万、上千万的现金在手里。”张某坦言。

然而,每月几近上亿元的现金怎么才能“活”起来?这就需要中间人来牵线搭桥。 据黄某、张某称,“大部分情况下,现金需求方通过中间人,把支票电汇或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入到自己的对公账户,自己给付现金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扣除手续费后直接给现金;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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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手续费后采取网银转账方式,从自己的个人私户里把钱转到对方提供的账户。”他们按照0.3%到0.5%收取手续费,这笔收入甚至要好过正当生意。

陈某是一名已退休的北京人,案发前,他专门介绍串现。“若黄某收取0.5%的手续费,那我就向现金需求方收取1.7%的手续费,从中赚取差额。”

陈某举例称,他有几个大客户,都是包工头。为逃避税收,这些包工头在陈某处共串现5400余万元,“如果正常纳税的话,则得数百万元,而套现需要的“手续费”总共才50余万元。”

不过,据法庭上多位“中间人”被告的陈述,他们并不知道此类套现是违法的,“拿到支票后,我们根本不看抬头,只看金额,”认为“支票上的公司要是有问题,银行会退回来的。……市场上的人几乎都不知道这是违法的,所以很多人去做。”

随着“中间人”数量增多,串现业务越来越大,黄元杰等8名商户从单干渐渐组成联盟,被称为“庄主”。由于兑现支票需要对公账户结算,黄某等人便注册公司,办理了多个对公账户。 到最后,生意实在太大了,黄某等人便以自己店里多名伙计的名义成立了9家商贸公司。这种不断成立公司、办理对公账户的做法,为串支票变现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现金流转隐蔽

邮币卡商可以提供大额现金,而现金需求方却因需规避银行的正常审核流程,将支票变现。利益驱使下,几个邮币卡商成为地下钱庄的“庄主”。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运作的地下钱庄全部具有实体单位,现金疯狂流转且十分隐蔽,给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很大难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承办了这起特大非法经营地下钱庄案。办案检察官李满山和书记员两个人跑遍了15家银行,梳理了6000多笔账目、1000多张支票。最后,终于将地下钱庄与现金需求方的每一笔账目流转都清晰地展现出来。

“类似像马甸邮币卡市场这样的大型批发市场,具有资金流量巨大,资金周转速度极快的特点,容易出现资金的非法经营。”李满山表示。

起诉书内容显示,用支票套现的公司多达70余家,涉及诸多行业和领域,串现金额从万元至上亿元不等。

这些公司为什么不通过银行领取现金,非要找这些地下“庄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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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为他们使用现金的用途并不完全合理合法,”李满山介绍,“以支付工人工资为例,正常情况下只有在公司交纳相应税费后,银行才会进行私户转账或支付现金。但通过地下钱庄换取现金,就逃避了相应的纳税义务。”

另外,单位从自己的银行结算账户上提取出大量现金是要受到严格管理的。“比如需要支付货款,就要向银行出示正式合同,如果结算工资就要出示员工名单,这样管理是为了控制市场上的现金流。”

“可是这些地下钱庄为单位提供现金规避监管,国家就无法掌握市场上的现金流,会扰乱市场上的现金管理秩序。”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等人从事的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检察官介绍说,这些单位取现的目的都是不合规的。比如,有一家建筑安装劳务公司为避税,将工人工资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包工头,其中一名包工头通过接收到的短信中载明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中间人,从黄某处串现。仅为这家公司提供的转账支票和电汇的资金就高达1.1亿余元;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将收货款迅速变现,联系中间人,将一张716万元的支票变现;有的公司根本没有交易,就想提出现金;甚至有一家公司提现的目的是过年时送礼用款,这样的目的在银行是肯定不可能提取出现金的。

据检察官称,目前先查办了这些非法串现的邮币卡商和中间人,下一步再考虑追究这些套现的单位的法律责任。由于涉案人数、事实众多,此案计划连审三天。截至记者发稿时,案件仍在审理中。 银行充当掮客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提及被公诉的38名被告人中,有5人是银行职员,分别来自华夏银行中轴路支行、交通银行亚运村支行、大连银行北京分行、民生银行现代一中心,甚至还有广发银行广渠门支行的行长。

检察官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说,这些银行职员在案件中充当了掮客的角色。“银行普遍都有揽储业务,但只有私人账户才计入业务量。大客户套现并存入私人账户时,双方就有了共同的利益诉求。

李满山认为,银行监管部门对开设对公账户、中小型个体单位注册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不全面,不能及时发现可疑资金交易账户的活动情况。银行应进一步加强监管,注重对网银转账的合法性审查。

另外,地下钱庄的非法提现、汇兑、借贷等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目前,此类行为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入罪,量刑相对较轻,不利于打击犯罪和遏制此类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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