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
第四条 医院地址: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以党委为政治核心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作为县域医共体核心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县医管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医院精神: 第八条 医院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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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宗旨: 第十条 医院愿景: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举办主体代表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任免(聘任)医院领导人员,开展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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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州、县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贵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医院接受县卫计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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