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测定试剂
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丙型肝炎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核糖核酸(ribonucleic acid, RNA)定量检测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技术审评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定量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未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相关人员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丙型肝炎是一种主要经血液传播的疾病,丙型肝炎病毒慢性感染可导致肝脏慢性炎症坏死和纤维化,部分患者可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细胞癌,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危害极大,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公共卫生问题。
(一)HCV特点
HCV属于黄病毒科(flaviviridae),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易变异,目前可分为6个基因型及50多种不同亚型,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以阿拉伯数字表示HCV基因型,以小写的英文字母表示基因亚型(如1a、2b、3c等)。基因1型呈全球性分布,占所有HCV感染的70%以上。
HCV基因组含有一个开放读框(open reading frame,ORF),编码10余种结构和非结构(NS)蛋白,NS3蛋白是一种多功能蛋白,氨基端具有蛋白酶活性,羧基端具有螺旋酶/三磷酸核苷酶活性;NS5B蛋白是RNA依赖的RNA聚合酶,为HCV复制所必需,是抗病毒治疗的重要靶位,其末端具有核苷酸转移酶活性,但由于RNA酶缺乏矫正功能不能修正错配,多次复制后易导致HCV多种变异产生。
(二)丙型肝炎感染分布
丙型肝炎呈全球性流行,是欧美及日本等国家终末期肝病的最主要原因。据世 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HCV的感染率约为3%,估计约1.7亿人感染HCV,每年新发丙 型肝炎病例约3.5万例。
HCV 1b和2a基因型在我国较为常见,其中以1b型为主;某些地区有1a、 2b和3b型报道;6型主要见于香港和澳门地区,在南方边境省份也可见此基因型。
(三)HCV RNA定量检测
HCV RNA定量检测方法包括实时荧光逆转录聚合酶链反应(qRT-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qRT-PCR)、分枝DNA(bDNA)等。本指导原则所指的HCV RNA定量检测试剂是指利用qRT-PCR方法的核酸检测技术,以HCV基因序列为检测靶标,对人血清、血浆及其他人
体样本中的HCV RNA进行体外定量检测的试剂,可作为HCV现症感染的证据和抗病毒疗效评估的观察指标。
其他类同用途的核酸定量检测方法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但应根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具体内容是否适用,如不适用,应另行选择符合自身方法学特性的技术要求或评价方法。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进行首次注册申报和相关许可事项变更的产品。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的用于血源筛查用途的HCV RNA检测试剂。
三、基本要求 (一)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预期用途、产品描述、有关生物安全性的说明、研究结果的总结评价以及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等内容,其中同类产品上市情况介绍部分应着重从方法学及检出限等方面写明拟申报产品与目前市场上已获批准的同类产品之间的主要区别。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的相关要求。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资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酶、标准品或企业参考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控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如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应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源于外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选择该原材料的依据及对比试验资料、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研究资料如下:
1.企业内部参考品:应详细说明有关企业内部参考品的原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