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66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03 【实施日期】2014.1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4〕6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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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渝府发〔2014〕2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由市政府公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各类企业在重庆市境内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项目,不论内外资,均按本办法进行核准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专门规定以及《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明确禁止投资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重庆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政府投资项目按有关办法实行审批管理。
第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核准目录》确定,分为国家权限、市级权限和区县权限,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调整。重庆市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下同)、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 2 / 5
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区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
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第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项目核准申请材料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向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光盘。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需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和投资方情况(包含企业资信能力、投资能力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应包含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按要求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提供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招标方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被并购方情况和被并购后经营方 3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