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2、矿用有线调度通信电缆必须专用。严禁安全监控系统与图像监视系统共用同一芯光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应当分设两条,从不同的井筒或者一个井筒保持一定间距的不同位置进入井下。

设备应当满足电磁兼容要求。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入井线缆的入井口处必须具有防雷措施。

系统必须连续运行。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应当能保持系统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2h。

监控网络应当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其他网络互通互联。

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当双机热备份,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当在5min内自动投入工作。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他区域时,矿井有关人员应当按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安全监控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有线调度通信系统调度台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矿调度室必须24h有监控人员值班。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当主机或者系统线缆发生故障时,必须保证实现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系统必须具有

断电、馈电状态监测和报警功能。

4、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校、测试,每月至少1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6、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线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矿值班员;当两者读数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当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7、矿调度室值班人员应当监视监控信息,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等信息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立即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

8、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的功能。

9、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调校、维护及收发必须由专职人员负责,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10、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纯度不

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不确定度应当小于5%。

11、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下表的要求。

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 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

报设置地点 警浓度/%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 1.0 ≥1.5 断电浓度/% ≥1.0 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备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 1.0 ≥1.5 ≥1.0 气设备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采煤工作面回风巷 1.0 ≥1.0 ≥1.0 备 工作面及其进、回风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0.5 风巷 0.5 0.5 安全型电气设备 ≥<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0.5 ≥0.5 ≥0.5 气设备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电浓度/% 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复断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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