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

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卫医[2011]17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1.07.25 【实施日期】2011.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渝卫医〔2011〕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各市级医院,三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升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提高肿瘤患者生存质量,卫生部决定于2011-2013年在全国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并下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标准(2011年版)》。根据卫生部《通知》要求,至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50个“癌痛规范 1 / 3

化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100个,地市级和县级二级医院示范病房50个。

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请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市级医院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推荐参加“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的医院名单上报我局医政处(市级医院请直接报我局医政处),每个区县(自治县)卫生局至少推荐1所医院。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单市级医院将创建活动进展情况请及时上报我局医政处。

联系人:李小兵 ,联系电话:67794884 ,传真: 67706026,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重庆市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扎实地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根据卫生部《2011-2013年“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部署要求为指导,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提高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改善肿瘤患者的生存质量,提高医疗质量,保 2 / 3

障医疗安全。

二、活动目标

利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开展“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 (以下简称“示范病房”)创建活动,至2013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创建20个市级“示范病房”(其中三级医院“示范病房”10个,区县二级医院“示范病房”10个),并向卫生部推荐,参加全国“示范病房”创建评比。通过示范病房的带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麻醉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全面提升我市肿瘤规范化诊疗、癌痛规范化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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