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固定资产是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条件和物质技术基础,为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切实管好、用好、修好设备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1.2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者、列入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台设备构置费在2000元以上;

(3)能独立完成特定工艺任务的成台(套)设备、设施,具有独立作用的完整资产体。

(4)单台电机容量7.5kw及以上者

(5)房屋、建筑物、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生产设备 (6)管道、线路

1.3 根据固定资产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如下几类: (1)工业生产用固定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机械装备、动力装备、传导装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运输装备、管理用具及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用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封存固定资产 (7)土地 2. 固定资产的管理

2.1 凡属各车间范围内的设备、管道线路,工业厂房及建筑,不论是用、备、停,均由所在车间负责管理。

2.2 车间导出的输送线(包括电缆、煤气、空气、水等)直至被输送车间止,均属导出车间管理。

3. 公司的动力总线路,排水管道由动力车间管理。

4. 新进入公司的设备(包括通用、非标或自制加工)应凭合格证办理入库手续,同时需开领用单向仓库领取。

5. 闲置多余,报废设备等应办理有关手续由仓库集中管理。 6. 在建(安装)设备、设施,在未竣工验收前由承建部门管理。 7. 公司办公楼、食堂(包括内设施)宿舍(包括内设施)由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

8. 公司职能部室所用设施(包括计器、仪表、高级办公用品)由使用部室管理。

3. 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与保养

3.1 各车间及部室使用设备必须实行三定,对所用设备必须按操作,对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备卫生清洁。 3.2 严禁一切违章作业,做到五个不准。 (1)不准超负荷。

(2)未经培训或非本机操作者不准操作设备。

(3)不准擅自取消或加大设备安全装置。 (4)不准在无润滑状况下运行。

(5)不准对设备乱拆、乱割、乱焊、乱放、乱拼凑。

3.3各车间、部室所用厂房、办公室及其它建筑物要保持清洁、整齐,要保护好门窗、玻璃,保持墙壁整洁。不准随意毁坏门窗玻璃,不准在墙上乱涂乱画,不准随意在建筑物上乱打洞和乱开门窗。 4. 固定资产的购置

4.1 设备的选型应根据“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能源上消耗小,满动力总线路,排水管道由动力车间管理足生产需要”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和环境保护性能。从设备的一生出发,考虑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

4.2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公司规定的申报渠道向有关单位申报购置。

5. 固定资产的收入与建帐立卡

5.1 凡属基建、技措、安环、大修等项目增加的固定资产,待设备安装完毕,应由项目负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如:技术、设备、生产、使用、安装等)作安装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先作空载运转,再作负荷试车(大型装置还必须作联动试车、试生产等)经检验合格后,由筹建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经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后送交机修车间和使用单位。

5.2 设备部应按车间的工序建立全厂的固定资产台帐。各车间必须建立所在车间的固定资产台帐。

5.3 凡固定资产有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5.4 每半年设备部应会同车间及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点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6. 设备的封存

6.1 设备如果停用连续6个月以上,可由使用车间提出“设备封存申请单”经批准后报设备部。

6.2 经批准由设备使用单位就地封存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放浄油、水,擦浄吹干,涂上防锈油,并覆盖保护罩,挂上停用设备牌,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养。

6.3 闲置封存的设备,其辅机、附件、专用工具、器具均搞好防腐保养,随同主机一起清点封存。

6.4 闲置封存设备,在需要起动时,也要由使用部门办理设备启动手续。

7. 设备的闲置多余

7.1 使用部门由于生产任务变动或工艺流程变革,设备有闲置多余,可填报多余设备退库单,办理退库手续。

7.2 闲置多余设备,设备部应建帐立卡,主辅机不能任意拆卸分散,保证配套,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

7.3 设备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闲置多余设备进行处理。 8. 设备移动

8.1 设备在公司内部的调动为设备的移动。

8.2 凡安装的设备未经设备部同意,一律不得随便拆卸移动。

8.3 在车间内移动设备,也需经设备部同意,办理设备移动手续。 8.4 车间之间的移动,由调入单位填写设备移动申请单,调出单位同意,并经设备部批准,关键设备需设备经理批准。 9. 设备的调拨和借用

9.1 公司往外调拨的设备,除产品转移及裁、并、改、合外,均应是公司闲置、多余在库设备。

9.2 公司所有设备往外调拨和借用时,需经设备部同意,经设备副总批准。

9.3 借用单位必须按期归还,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9.4 租赁的设备,应按期收费。 10. 固定资产的折旧

10.1 国家规定对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及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装备 10.2 规定对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1)土地

(2)通过局部轮番大修实现整体更新的装备 10.3 固定资产的折旧计算方法 10.3.1平均年限法:

某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始价值—(残值—清理费用))/规定折旧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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